中油台塑同價 公平會調查變護航
改查「獨占定價」 又不處分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公平會去年重啟調查中油、台塑化同漲油價案,改從獨占不當定價去查,近期結果悄悄出爐,公平會認定中油、台塑化確為獨占事業,但因有浮動油價機制,且從兩油商的定價也看不出來有追求違法的獨占利益,因此不予處分。
羅列三大理由 替兩油商開脫
立委與學者都痛批,馬政府啟動油電雙漲,薪資卻凍漲,近幾年來升斗小民叫苦連天,但公平會卻以不合理理由,幫業者說話,是在「騙三歲小孩」嗎?
中油、台塑化屢次同幅且幾近同時調漲油價,公平會前年先是以聯合行為進行調查,卻卡在浮動油價機制難以裁罰;去年在立委的要求下,改從獨占不當定價重新調查。近期調查報告出爐,一共羅列三大理由來替兩油商佐證並未構成獨占不當定價的違反。公平會認定,若要構成獨占不當定價,應是獨占廠商為了追求獨占利益,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對商品訂定不合理價格。而中油依浮動油價調價,受主管機關監控,就算台塑化跟價,與追求違法獨占利益情況有別。
另兩油商民國一百年起連兩年國內銷售汽柴油產品的利潤率皆為負值,從其汽柴油價格定價,很難認定有追求違法的獨占利益。
公平會在報告最後更引述國外例子,來合理化台塑化的「搭便車」行為;公平會認為,跟漲行為在美加紐澳及歐盟等油品寡占市場都看得到,中油及台塑化非特例,也非屬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
學者:成本不同 價格怎一樣
輔仁大學副校長陳榮隆批評,「三歲小孩沒學過代數也知道」,台塑化成本數值都跟中油不同,即使帶入公式,結果怎會一樣?且台塑化宣稱其銷售汽柴油價格是參考原油價格、船運費用及新台幣匯率等因素決定,若依此算,怎麼可能價格一樣?
立委:台塑化跟價 大賺其錢
他強調,美加歐盟雖是油品寡占市場,但油商都有很多家,不是只有兩家,根本不能拿來相比。
台聯立委許忠信也批評,中油經營績效不彰,高油價惡果由全民買單,台塑化卻跟價大賺其錢,公平會認定兩大油商無獨占不當定價,怎有辦法說服老百姓接受。
自由:中油台塑同價 公平會調查變護航
2014年1月30日 星期四 @ 晚上7:19 0 意見
自由:搶劫著作權?桐花文學獎被批流氓文學獎
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 @ 下午6:18 0 意見
搶劫著作權?桐花文學獎被批流氓文學獎
國內文學獎著作權歸屬比較表
〔記者謝文華、蘇孟娟、邱紹雯、孟慶慈/綜合報導〕化名「台客」的文字工作者爆料質疑,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舉辦的「第二屆桐花文學獎」公然搶劫著作權,根本就是「流氓文學獎」!
本屆桐花文學獎,分散文、新詩、小說、小品文四類,首獎獎金從一萬至十五萬不等。徵件簡章明訂:「作者同意將得獎作品之全部著作財產權無條件授權予客委會擁有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之利用權限,客委會並得再授權予第三人;作者保證不對客委會行使著作人格權,且客委會不需再支付任何費用。」
著作權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前者包括有體權利(如重製權)及無體權利(如公開上映、演出、播送、網路傳輸);後者則包含姓名表示權、公開發表權、同一性保持權(須按原文發表,不得扭曲或割裂以影響名譽)。
「台客」質疑,客委會要求擁有得獎作品的「全部著作財產權」,而且得「授權予第三人」,第三人可能是任何財團、出版社、電影或經紀公司等。若遇到像「父後七日」這種文學獎首獎作品,被「第三人」拍成電影,海撈一票,卻無需分給原作者一毛錢,「台客」痛批,客委會用納稅人的錢發給獎金,卻大開官商勾結的方便之門,毫不保障著作人的權利,簡直是流氓行徑!
律師林元祥亦表示,著作人格權屬於特別人格權,要求作者不主張著作人格權,形同要拋棄著作人格權,恐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著作人格權一旦拋棄,等於主辦單位出版時,是否掛作者姓名、斷章取義或扭曲內容,作者都無權過問。呼籲客委會刪除「得獎者保證不對客委會行使著作人格權」字句。
成大法律系教授許忠信則建議客委會在簡章上加註「授權的第三人不得作營業目的之使用」以解套。
客委會:明年訂周延辦法
客委會專門委員孫于卿強調,今年增訂「可授權第三人」,是因去年有國家圖書館想轉登,卻礙於簡章未標清楚授權範圍;另未來得獎作品集結成冊,會以政府出版品出版且標定價,因此未註明「非營利使用」;又考量到有客家社團會想轉載,而未限定授權第三人須為「公家機關」。由於今年簡章已公告,明年會訂出更周延的辦法。
台中市文化局、台灣文學館和台北市文化局股長邱稚亘表示,得獎作品的著作人格權永遠屬於作者,作品要做商業用途,原則上都需經作者同意。
自由:蔡志宏/法官釋憲聲請書,為什麼不公開?
2014年1月26日 星期日 @ 晚上11:30 0 意見
蔡志宏/法官釋憲聲請書,為什麼不公開?
蔡志宏/士林地院法官
因為工作關係,我經常關注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動態。偶爾,也瀏覽一下大法官網站,看看有哪些法律正被聲請宣告違憲。有一次,我驚訝地發現:平日經常適用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竟被其他法院的法官聲請宣告違憲(當時我在刑事交通法庭任職,現此類案件已改由地方法院行政專庭處理)。
我好奇又急切地想知道:究竟為什麼道交條例會被聲請宣告違憲,自己的案子是否也應該比照辦理?但盡力在網路上搜尋多時,卻始終找不到法官釋憲聲請書全文。最後,向大法官書記處瞭解確認,才知道:原來法官釋憲聲請書在大法官做成憲法解釋前,根本不公開,如果大法官不受理聲請,則法官釋憲聲請書內容將永遠不被外界知悉。
這讓我不禁深思:司法不是應該公開透明嗎?法官的釋憲聲請,不正是當代社會的人權法治成長紀錄,為什麼走過,卻不留下痕跡呢?
聲請釋憲資訊應公開流通
仔細觀察違憲審查制度,就可以發現:當大法官宣告違憲法律無效時,就如同立法機關廢止或修正法律一樣,都會讓法律規範內容發生改變。然而,立法院廢止或修正法律,須經三讀程序,其間可能經過各方面民意折衝協調,縱使最後各方不見得滿意,但至少社會可以有所預見。
釋憲制度則不然,大法官釋憲並不一定要有言詞辯論程序,大法官彼此審議討論又不對外公開,所以釋憲結果公布,有可能一夕之間改變了法律,但事先除了大法官,沒人知道。程序過程欠缺公開透明,程序結果卻如同法律一般,影響所有人,此不正是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
再比較美國最高法院的作法,答案就會更清楚。美國最高法院審案必須下移審調卷令(Certiorari)。在臺灣經由網路可及的法學資料庫就可以查到美國最高法院下移審調卷令的案件,其中有關移審調卷聲請書(Petition for a Writ of Certiorari)(相當於我國的釋憲聲請書)、美國政府答辯狀(Brief for the United States in Opposition)、法庭之友意見書(Brief of Amicus Curiae),均已一併公開。換言之,在美國最高法院裁判前,相關各造均已知悉該影響社會的案件議題內容,並已表達相關意見。在此情形下,其所為的憲法解釋決定,自然具有充分正當性。
法官聲請釋憲更應公開
程序欠缺公開透明的問題,在法官聲請釋憲時,將更形嚴重。法官聲請釋憲的案件,根據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必須要停止程序,直到釋憲結果出爐。但適用相同法律的案件,法官如果沒有聲請釋憲,便不會停止程序,有可能在其他法官聲請釋憲結果出來前,案件就已經裁判確定。如此一來,即使釋憲結果宣告法律違憲,也沒有辦法讓未聲請釋憲而已裁判確定的案件起死回生。一樣的案件、一樣的法律,只因法官不同,結果卻有天壤之別,但當事人無權選擇法官,這難道不是制度缺陷?
尤其,目前司法體系偏好採取專業分工,諸如:各地方法院的刑事審查庭、簡易庭或行政訴訟庭,由少數法官承辦大量性質雷同的案件,倘有一位法官聲請釋憲,而其他法官繼續裁判結案,其最後的結果有可能就是:明明同一時期發生,適用相同法律的大量案件,有一部分的當事人獲得法官聲請釋憲平反,其他當事人卻早受不利裁判確定。同案不同命,這教人情何以堪!
建請從速公布法官釋憲聲請書
雖然因為審判獨立,即使法官知悉法律已被聲請宣告違憲,也未必採取同一見解,但法官聲請釋憲資訊的公開,至少給其他案件當事人一個公平的機會,讓承審法官認真嚴肅思考應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或決定加入聲請,或表達不同意見,無論如何總是對案件當事人有所說明的負責表現,而不是連法律為何被聲請釋憲都不知道!
目前在大法官網站上,公開已知的法官釋憲聲請案,其涉及的法律包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集會遊行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社會秩序維護法。究竟這些法律為什麼被法官認為違憲?理由何在?這對於因相同法律涉案的其他當事人,可能有左右訴訟結果的關鍵影響,實在有盡速公開周知的必要。
我在最近一次聲請釋憲時(一○一年三月),也在釋憲聲請書中提出此項訴求,但迄今未見回應。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於去年十月間已經立法院一讀通過,現正等待二讀審議,謹在此呼籲立法機關重視此一問題,並在修法時,妥為規劃,讓大法官釋憲制度更加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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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法院首判贖特別股 高鐵陷危機
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 @ 凌晨1:55 0 意見
法院首判贖特別股 高鐵陷危機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12 14:07:00
台灣高鐵資本額新台幣1050億元,興建期曾發行約500多億元特別股,已贖回100多億元,還有約400億元流通在外。(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12日電)台灣高鐵特別股股東紛紛打官司,請求贖回特別股;日前法院首判股東之一中華開發勝訴,台灣高鐵憂骨牌效應,經營陷危機。
台灣高鐵資本額新台幣1050億元,興建期曾發行約500多億元特別股,已贖回100多億元,還有約400億元流通在外,因台灣高鐵營運至今仍在虧損,還積欠特別股利息約100億元。
特別股股東向台灣高鐵要求贖回特別股不成後,陸續向法院提告。
根據台灣高鐵重大訊息公告,去年底士林地方法院宣判,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請求贖回台灣高鐵特別股股本案勝訴,但在請求支付股息上則是敗訴,台灣高鐵說,特別股當初就有明訂,公司有盈餘才能分配利息。
依據台灣高鐵特別股紀錄,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當時購買金額為10億元,不過,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向法院請求贖回的股本只有489萬元,另要求給付1700多萬股息。
交通部高鐵局說,這是訴訟上的技巧,為避免支付龐大裁判費,特別股股東先請求贖回較少金額股本,有勝算後可能全部要求贖回。
因這是第一起高鐵特別股股東請求贖回勝訴的案例,台灣高鐵怕有骨牌效應,恐讓台灣高鐵再因財務問題陷入經營危機。
高鐵通車滿7年,前幾年嚴重虧損,近幾年雖有獲利,但累計虧損仍有535億元。
台灣高鐵擔心一旦400億元特別股股本都要贖回,台灣高鐵債務立即增加,馬上面臨資不抵債困境。1030112
高鐵盼延特許期 17日協調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12日電)台灣高鐵為改善財務結構,去年向交通部提出包括延長特許期到民國99年的方案,高鐵協調委員會預定17日召開會議討論。
台灣高鐵已依據合約,以經濟情勢重大變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向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提出財務改善方案,其中在特許期部分,希望從35年延長到99年。
台灣高鐵資本額新台幣1050億元,在2009年時,累計虧損曾最高曾達700億元,近2/3本額,經政府介入,融資重整,降低利息,讓台灣高鐵在財務上暫時喘口氣。
不過,台灣高鐵對另一項折舊攤提問題很困擾,營運前幾年以直線法計算,每年折舊支出約190億元,後來採運量百分比計算,只是暫時減輕折舊費用,未來仍是逐年提高。
台灣高鐵認為,高鐵合約營運期35年是從簽約後開始計算,而高鐵興建期8年多,設備實際可以使用年限不到27年,但高鐵軌道土建等設備可使用長達百年,車站也可使用80年,要在短短20多年就折舊完,並不合理。
台灣高鐵提出特許期延長的原因,還包括921地震影響工期等不可抗力,及國內外經濟情勢變動,運量未如預期等。
高速鐵路工程局認為,台灣高鐵應先減資打消虧損,並合理增資改善財務結構,再談延長特許期減輕折舊負擔。
高鐵局希望,台灣高鐵應設法使公司財務健全化,透過股票上市,公開市場募集資金等作法,由全民認股、全民共享高鐵營運的利潤,以取得延長特許期的正當性。
高鐵協調委員會委員,由高鐵局及台灣高鐵公司各推派3位學者專家,由交通部長主持會議。1030112
蘋果:第三勢力有出路嗎(魏千峯)
2014年1月21日 星期二 @ 晚上7:15 0 意見
第三勢力有出路嗎(魏千峯)
2014年01月22日
媒體報導,司改會前執行長林峯正律師準備成立政團,開拓藍綠之外第三勢力空間,參與2016年立委選舉,而前立委沈富雄醫師看不下台北市長選舉可能只剩下連勝文與柯文哲兩人競爭,他有意投入台北市長選舉,讓市民有第3種選擇。
能見度吸中間選民
第三勢力在台灣有無發展空間?許多人對藍綠兩大政黨不滿意,但卻不投票給歷來的小黨,這是何種原因?卻甚少人加以深思。筆者以為崛起的第三勢力應該具備3個特性,即能見度、可信度、普遍性與持續性,才有前途。
首先是能見度。以前若干小黨不乏有心之士推動,但無法在媒體揭露。但林峯正擔任多年的台權會會長與司改會執行長,不僅在公民社會頗受敬重,新聞界與各界也都予肯定。沈富雄曾任民進黨數屆立委,表現傑出,才智過人,對台灣社會重大議題亦有深入的見解。林沈兩人雖不是大型的政治領袖,但若能把握相關議題,加上結合其他學界、公民社會與政界人士組成政團,可吸引藍綠與中間選民的支持,不怕沒有新聞曝光率。
其次是可信度。前總統李登輝與前省長宋楚瑜能夠抓住各自的支持者,但卻不易吸引其他陣營選民的認同。新政黨要與藍綠兩大政黨競爭,應就台灣現存與未來大方向諸問題,提供兼具理想性與現實處理的意見;例如:對阿扁是否特赦,是否附加條件?如何面對中國大陸的統戰,又深化台灣的民主改革?台灣是否加稅,是否增加公共投資?司法如何改革,司法是否只辦綠不辦藍,是否設立獨立的反貪機制等。而如何團結人心,因應中國的分化,與台灣《憲法》應否改採內閣制,避免阿扁與阿九以來總統兼任黨主席的流弊,新政黨也應提出看法與建議。
第三是普遍性與持續性。林沈都是成名的公眾人物,但只限台北都會區。如果新政黨未來要與藍綠競爭,必須走出都會型政黨局限。台灣南北有異,東西有別,各區域的問題不盡相同。若新政黨欲與藍綠兩大政黨抗衡,必須推出的人選遍布全台,才能撼動台灣。發展組織必須長期耕耘,持續深耕各地議題,參與縣市民意代表或縣市長選舉,不能只是打高空。
盼為社會帶來改變
柯醫師固然有其超人氣,但其人文素養、市政藍圖或對台灣未來的發展均尚未見其表現。有人建議柯以蔣渭水第二自況,可是蔣在日治時期組織文化協會,創辦《台灣民報》與成立台灣民眾黨,在歷史上有其不可磨滅的貢獻,柯醫師有無蔣渭水的成就,筆者願意祝福他,但我更期待林峯正與沈富雄為台灣社會帶來不一樣的明天。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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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政治
蘋果:房產決定階級流動(華昌宜)
@ 晚上7:11 0 意見
房產決定階級流動(華昌宜)
2014年01月22日
工業革命前,人民的身分和資產均經繼承擁有而極為穩定。後來工業革命帶來了新貴而增加了跨代間身分及資產的流動性,因此在學界非馬克思學派者逐漸離棄了隱有意識形態的「階級」(class)議題,而改為「社會分層」(stratification)研究來描述人們的社會經濟地位,不再認為繼承有決定社會結構的角色。上一代的資產和身分不再決定下一代的成功。就住房而言,有錢人自然會住豪宅,但住在豪宅裡的小孩不能保證他將來必定是富豪。這尤其是美國的理念。
房產有無影響成就
20多年前英國學界有人用「住宅階級」(housing class)一詞,重新檢視住宅在影響社會流動的作用。近10年來房價高昂的韓國則更有人認真對待此事,例見孫洛龜所著《房地產階級社會》一書,作者以大量統計資料說明了在韓國「房地產資源差異→收入差異→教育費用差異→子女學歷差異」,也就是說房產分配導致了社會階級。
在重視擁有房產而且房價也因之不斷增長的台灣,房產之有無以及其繼承顯然已成為家庭關係以及個人成敗之關鍵因素。父母擁有數處房產者,子女不僅會一生過得舒服,而且有了資本基礎再憑其個人才能繼續發展,累積更多財富。無父母房產遺留下的人要憑己一生打拼還未必能有適宜居所;如果咬牙購屋,其負擔必也排擠其他生活費用。上述之韓國流程也正在台灣發生,只是目前台灣尚少有人討論此議題,更未見人以翔實資料呈現和探討其因果關係。
政府忽視不願改變
台灣每見政府有意抑制房價,業界必跳出來說「打房」會不利經濟。剛要見效的實價登錄制度又在立法院藍綠聯手下放水。在台灣有錢人以囤屋累積財富的遊戲中,政府也從來忽視「囤屋→房價→社會流動」間的因果關係和深遠影響。如果主計總處肯將台灣房地產總歸戶資料加以分析公布,或者監察院能將申報財產的資料統計公布,就可看出我們的政務官和民意代表平均每戶有多少筆房地產和其價值。它們和全國的中位數之間的比例及增長,應是研究台灣政治經濟學的基礎;因為這些精英們是台灣房地產現象的構成和決策者,如果他們不願改變現況,當然現況不會改變。不過這正是階級的另一意義。
台灣大學城鄉研究所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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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自由:學測考集遊…「憲法保障人民陳抗」竟是錯
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 晚上11:13 0 意見
學測考集遊…「憲法保障人民陳抗」竟是錯
〔記者涂鉅旻、謝佳君、陳怡靜/台北報導〕大學學測前日結束,但社會科考集會遊行惹議!
學測社會科第十五題為單選題,題幹為「請以現代法制國家的觀點,判斷以下對於人民上街示威遊行的敘述何者正確?」大考中心公布正確答案為D選項「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或增進公共利益,法律可合理限制示威抗議活動」,但延平高中三年級學生陳謙考後認為,A選項「人民示威抗議的行為屬於憲法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其行為當屬合法」的層次更高也是正確答案,因此已備好申訴書,今將向大考中心提出申訴。
考生今提出申訴 二月七日公告釋疑結果
陳謙昨受訪時表示,在A選項「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前提下,才會有D選項「法律可合理限制示威抗議活動」,雖然有人擔憂集會遊行恐會釀成暴動,但他認為這是兩回事,應分開來看。
民主陣線召集人、律師賴中強表示,D選項是錯的,若警察機關動不動用「增進公共利益」為由,隨便限制集會遊行,恐讓台灣回到戒嚴時代;世新大學社發所助理教授蔡培慧也認為,由一般法律准駁、限制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並不合理,應由憲法層次來看,且台灣現行「集會遊行法」是否尊重人民意見表達仍有疑慮,因此A選項較正確。
黃國昌︰考題太粗糙 A、D兩選項都錯
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黃國昌則說,憲法第廿三條規定,限制須符合比例原則,且須符合目的要正當、手段要有必要性、對於基本權利造成最小的傷害等三層次,但D選項只提到「合理限制」,敘述不夠周延。至於A選項,人民陳抗屬憲法保障正確,但行為不一定合法,「如丟手榴彈、開坦克車上街就不合法了」,他認為該考題出得太粗糙,如從法律學較嚴謹的角度來看,這兩個選項都錯。
公民老師徐瑞婷指出,沒有自由權就沒有限制,因此應該先有A才有D;若是單選題,則A與D相互矛盾,應開放兩個選項都正確。
公民補教老師羅文認為,相對於A,D確實是較好選項。因憲法雖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但大法官釋憲文釋字四四五號也提及,某些集會遊行仍可有部分限制,代表自由仍有其限度。
台北市議員簡余晏昨也在臉書揭露此事,她表示,如果A選項是錯的,那到底什麼才是憲法保障的自由權?「這題目真是莫名其妙!」
大考中心表示,對試題或答案有意見,可於廿二日前申請試題釋疑,經試務委員會討論後,將於二月七日公告做出回應。
聯合:買屋買貴悔約 200萬定金泡湯 / 落差17公分 花千萬買到傾斜屋
@ 晚上11:06 0 意見
買屋買貴悔約 200萬定金泡湯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2014.01.21 02:24 am
徐姓男子以一千兩百多萬購買中古屋,付了兩二百萬元定金,兩天後認為買貴了反悔,兩百萬被沒收;他打官司主張退還,法官認定契約載明「沒收簽約金」,判他敗訴,無法討回分文。
桃園地院前法官鄭新後提醒購屋民眾,買中古屋前,一定要看清合約中有無「沒收簽約金」字樣,否則權益不保。
他表示,依內政部「中古屋範本契約」,沒收違約金以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上限,例如五百萬元的房子,違約金不得超過七十五萬元,一千兩百萬元上限為一百八十萬元。但價位高的中古屋通常不會採用範本,買方才可以主張酌減違約金。
桃園地院調查,去年五月,徐姓男子透過仲介以一千兩百多萬元購買中古屋,簽約款付了二百萬元;兩天後徐覺得買貴了毀約,兩百萬元被仲介公司沒收,他打官司想討回一百九十五萬元。
徐在地院審理時辯稱,仲介公司利用他不懂中古屋市場,一再遊說他,他因沒經驗輕率簽約;經計算仲介的管銷費用不到五萬元,才請求退還一百九十五萬元。
仲介公司表示,當時清楚說明房屋狀況和如何簽約、註明毀約即沒收簽約金,且這棟中古屋已付出兩筆仲介費和相關手續費共一百廿多萬元,加上人事、管銷費用付出不少,主張不必退還違約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雖是另訂合約,但只超過內政部範例標準不到百分二,屬合理範圍;加上仲介公司無過失,而是買方片面解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判決徐敗訴。
【2014/01/21 聯合報】@ http://udn.com/
落差17公分 花千萬買到傾斜屋
【聯合報╱記者余佳穎/新北報導】
2014.01.21 02:24 am
張姓男子花近千萬元買卅坪中古屋,裝潢時發現水從前門流到後陽台,鑑定才知買到傾斜屋,房屋前後高低落差達十七公分,便提告要求前屋主返還不當得利。
去年十月,張姓男子看上新北市土城區一間屋齡卅年的中古公寓,和房仲簽約支付近千萬元購得,未料裝潢工人撕開壁紙灑水時,發現「地板上的水都往後陽台走。
張很訝異,詢問鄰居房屋以前有無異狀,鄰居告知「這屋子歪一邊」。張請土木技師鑑定,確認房屋水平位移十七公分,前面比後面高,但不影響安全。
張認為,房屋現況說明書上有一欄調查「房屋有無傾斜」,張姓前屋主填「沒有」,分明說謊;房屋重大瑕疵讓他可能無法轉手,因此要求解除契約、退還價款。
張向消保官投訴,仲介人員在協商時表示,房地產已移轉,無法協助解除買賣契約,但願退還仲介費五萬元;張與前屋主到調解委員會調解,前屋主只肯賠償十萬,張不接受。
「光土木鑑定就花六萬五,十萬等於只賠三萬五?」張氣憤說,現在為釐清責任,裝潢只能暫時停工,打亂原本的居住計畫,決定提告要求前屋主依不動產估價師鑑價的損失金額,返還不當得利。
消保官陳世欽提醒,購買中古屋時除聽仲介銷售說明,也應實地了解屋況,白天、晚上多看幾次,多詢問鄰居瞭解房屋歷史。
陳世欽說,消費者應主動參與交易過程和契約訂定,不要被動讓仲介主導交易,若能事前及時發現問題協調解決,就可避免產權轉移後,解決糾紛產生的問題和費用。
【2014/01/21 聯合報】@ http://udn.com/
蘋果:曾國藩給電子業的啟示 (徐挺耀)
@ 晚上11:04 0 意見
曾國藩給電子業的啟示 (徐挺耀)
2014年01月21日
台灣的大型電子製造企業現在不約而同都在想轉型的事情,因為工作的關係,去年跟很多電子公司的管理層閒聊此事。會說「閒聊」主要是他們都是想做某些事情,但最後也只能閒聊。大型電子企業轉型成功的案例都被大書特書的原因,其實是因為成功的案例比較少,大部分都是類似諾基亞或者黑莓一樣,試了很多招但最後還是默默倒下。一個公司大到一個地步之後,轉型就跟貨櫃船掉頭一樣,是很困難的事情了。
研究個案有助轉型
轉型就是這麼回事,那些女真人建立了帝國,搞了八旗和綠營軍,然後市佔率大好,天下太平,光吃餉不打仗一兩個世代,等到改了介面的太平軍來奇襲,局面就一塌胡塗。這時怎麼辦呢?只能靠曾國藩搞團練啊。曾國藩差不多就是個從來沒寫過程式的小專案經理,中間產品還崩潰很多次,但最後成功了。
這故事告訴我們什麼呢?叫光吃餉的綠營軍和拿原始股份的八旗軍去打太平軍,還不如躺下來投降比較快。能打的是哪些人呢?當然是編制外又飢餓、沒原始股也沒餉的一些聰明人。
從這來看,這幾年相當成功的通訊軟體微信似乎是一個有趣的案例,要知道微信是一個超大型公司騰訊的子產品,他們說:「微信讓騰訊拿到移動互聯網的船票」,現在整個騰訊的未來可以說都壓在微信上面了。我相信研究這件事情對於現在企業轉型會很有幫助。
騰訊的微信最厲害的是造成那些大公司完蛋的因素,在移動互聯網的世界都具備。微信進入市場的時候,市場上的通訊App絕不能算少了,但微信在這過程中後發先至,把很優秀的對手都宰掉了。
那非常粗淺的觀察差異在哪裡呢?首先,騰訊是擁有互聯網基因的公司,騰訊花了不少錢,一邊花錢複製對手,也一邊花不少錢購買小公司和團隊。第二,騰訊雖然龐大,但專案卻像個小公司般,運行得很有效率,張小龍的微信團隊就是這樣的例子,簡單說就是用網路業的邏輯做事情。
空有口號未究細節
回過來看,台灣想要轉型的大公司,不調查研究也就罷,沒有網路思維也就罷,大家都能琅琅上口生態系、雲端、App,就是沒有細節。我往往疑惑一事:你們老闆真要搞生態系,不就要把你們這些管理層幹掉,把地盤轉給外面那些人進來「搶錢搶糧搶娘們」嗎?當我點出這一點之後,最後就是閒聊。真的一整個too young too simple,我說的是我,如果我拿出專家樣子唬爛,也許可以多弄到幾杯咖啡喝也說不定。
僅將此文獻給去年找過我閒聊的那些大公司管理層,咖啡和茶葉也是很貴的,不要閒聊了,開始做正事吧!
台灣數位文化協會執行長
蘋果:焦糖色素會致癌嗎 (楊振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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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糖色素會致癌嗎 (楊振昌)
2014年01月21日
食安事件頻傳,民眾對於食的安全日益重視,也因此要求政府應該要盡速訂定更完善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然實際上,這不僅僅是「食品安全」的問題,更多的其實是「食不安心」。
前些時候因為食用油違法添加銅葉綠素之事件,一時之間其他食品中添加的食用色素同樣被嚴格檢視,而主管機關也在民眾的期待下,重新檢討及修訂食品中添加色素之相關標準。
但主管機關在修訂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的相關規範時,除了必須正視多數民眾的期待,更須參酌國際規範、相關科學實證與產業實務,並依照國人飲食習慣訂定安全且合理的標準。以前些時日修訂公告中被列為著色劑的焦糖色素為例,在考量國人飲料與醬油的食用量及頻率有所不同的狀況下,不同品項食品中焦糖色素的限值便不盡相同。
日暴露量在標準內
另外,在制訂食品之各項安全標準時,更重要的是必須基於科學實證,才不會衍生更多的爭議,甚至國際貿易紛爭。以過去幾年被消費者團體多次質疑可能致癌的含4-甲基咪唑(4-MEI)之焦糖色素為例,先不談4-MEI對於人體是否致癌其實尚無定論;即使有危害,但在動物實驗中4-MEI的無可見有害作用劑量(NOAEL)為每日每公斤體重80毫克。以食品藥物管理署參與國際規範後公告之第四類焦糖色素所含4-MEI容許上限為250ppm為準,如以60公斤體重估算,成年人每天須食用超過320公斤的醬油或一千多瓶330毫升的可樂,且須長期暴露才會產生動物實驗中的健康疑慮。即使進一步考量不同物種及不同人種間的差異,將上述劑量再除以100倍的安全係數,事實上每人每日暴露量也很難超過現有的安全限量。
因此,如以科學實證的角度看待過往有關「焦糖色素致癌」的說法,相關的報導顯常未仔細考量劑量高低對於健康的危害截然不同;而類似的例子也經常可見於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的報導,一些「專家」過於主觀的評論更造成特定食品動不動就被冠上「毒」字,導致人心惶惶。
科學實證制定標準
期盼各界未來都能更理性看待食品安全相關議題,在制訂各項食品安全標準時,更須立基於科學實證,並廣納各方意見及參考國際規範,且傳遞正確資訊給消費者,以便在確保消費者安全的前提下,能同時兼顧政府的執行力及產業界的發展。
陽明大學環境與職業衛生研究所所長兼台北榮總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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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
蘋果:蘋論:央行應改變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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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央行應改變政策目標
2014年01月21日
新整併的國家發展委員會將由管中閔擔任首任主委。資料照片
新整併的「國家發展委員會」將由原經建會主委管中閔擔任首任主委,角色是國家全方位發展的總工程師。
控制通膨目標狹隘
觀察其他現代政府的運作,經濟發展央行具有關鍵性的功能。央行若對實質經濟發展沒有積極負責的態度,僅賴經濟部和國發會是事倍功半的。所以,在祝福國發會開張大吉,馬到成功之際,也期待央行對經濟的復甦和增長付出更多的貢獻和責任感。
台灣央行過度重視「通貨膨脹目標制」,控制通膨既不過低,也不過高。為了維持通膨的穩定,總裁彭淮南堅持現有的匯率政策,不為出口企業大老闆們貶值台幣的呼聲所動。通膨目標制的用心是良好的;但此刻台灣更迫切需要的是經濟活動的熱絡。控制通膨的目標很狹隘,央行必須把貨幣和財政政策結合起來,才能給復甦注入活水。
經濟成長才是打開所有死結的萬能鑰匙,所以央行應該放棄通膨目標制,轉而關注國民所得的價值上,亦即央行應把目標改變成中期「名目GDP成長率目標制」,對企業、銀行、政府和個人都是重要的指標。
反而導致內部失衡
假設進口物價下跌,促使通膨降低,央行執行的是通膨目標機制,應會降息來提升國內衍生性通膨,讓通膨回到目標區,但除非借款成本極低,否則通膨不會上升,而過低的借款成本會造成不良放款的增加,並難以維持房市熱潮。原本想要穩定通膨的美意,反而導致內部失衡。
央行若改為名目GDP目標制,政策反應將完全不同。名目GDP可以用產出的價值、所得和支出來衡量,實質上就包括民間消費、公共支出、投資和出口減進口。若進口價值降低,名目GDP就會上升。此時,不必採通膨目標制那樣降息,反應考慮升息。經濟學家史蒂芬.金恩因此說:「若各國央行在金融海嘯前幾年採用這個方式,貨幣會比較緊縮,與房市熱潮有關的超額槓桿風險也會低很多。」
考慮穩定名目GDP
提振經濟措施若導致短期通膨上升,而經濟活動仍然低迷時,央行不該過度介入。政府須長期維持寬鬆到名目GDP真正開始上升為止。央行應否考慮改變其法定職責,以穩定名目活動的成長率為目標,而非穩定通膨率?好為台灣經濟復甦多盡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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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中央社:福袋紅利券 不得限期 / 自由:福袋紅利券 消保官:不得訂期限 / 蘋果:百貨福袋紅利券 消保官:不得限期
2014年1月19日 星期日 @ 下午6:58 0 意見
標 題: 福袋中非贈與的紅利券,不得限制使用期限
發布日期: 2014-01-16
截止日期: 2014-02-15
發布單位: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類 別: 機關新聞
內 容:
【新北市訊】農曆新年將至,百貨業者通常會在大年初一以推銷「福袋」來聚集人潮,並以提供大獎方式來吸引消費者購買。鑑於以往福袋銷售常引起許多消費爭議,因此主管機關經濟部於去(102)年5月即對外公告「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要求業者應該將活動辦法、福袋內容、退換貨方式及稅額等重要資訊明確揭示,以減少消費爭議之發生。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於1月13日邀集轄區百貨業者到府,說明新年度擬提出之福袋銷售方案,並針對業者所提方案是否符合前揭定型化契約規範事項進行檢視。當日到場之企業經營者包括大遠百公司、遠東百貨、太平洋百貨與麗寶百貨等,其中除麗寶百貨表示未銷售福袋外,其餘業者均表示在大年初一時確實有銷售「福袋」等類似活動,該等業者均承諾將會依照相關規範進行資訊揭露。惟會 中發現大遠百公司及遠東百貨所銷售之「新春好運袋」之商品內容中分別包括「2100元全館紅利券(500元x3張+100元x6張)」及「1000元新春紅利券(500元x1張+100元x5張)」,其使用方式限制消費者須在「2014/1/31-2014/6/30」及「2014/1/31-2014/4/30」等期間內使用,且有部分專櫃無法使用該紅利券。
消保官表示,參照消費者支付的金額與「新春好運袋」內之商品金額,顯然該等紅利券並非單純由業者所贈與,而是消費者花錢所購買,因此,紅利券的性質應等同於「禮券」,因此限制使用期限或館內部分專櫃方得使用,將有損及消費者權益之虞。大遠百公司與遠東百貨則表示,雖然在相關dm上有進行限制,但在實務處理上,都會同意消費者於期限後繼續使用,並不會影響消費者權益。消保官當場仍 要求二業者應將相關限制取消,以避免消費者誤解。
大遠百公司與遠東百貨承諾屆時會將活動現場、看板及紅利券上之使用限制予以刪除,同時也將相關紅利券之面額分別改為「100元x21張」及「100元x10張」,以方便消費者使用。惟先前載明於dm上之資訊因已發送或送印而無法即時修改,二業者亦表示仍會在屆時的活動辦法中載明清楚。
資料詳洽: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許宏仁消保官
聯絡電話:本巿境內1999或29603456#4252
聯絡人: 許宏仁消保官
聯絡單位: 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聯絡電話: 本巿境內1999或29603456#4252
電子信箱: AI4321@ms.ntpc.gov.tw
福袋紅利券 不得限期
最新更新時間:18:08:26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市16日電)新北市政府消保官今天表示,紅利券應等同「禮券」,新春期間百貨業者所販售的相關新春福袋,不能限制紅利券的使用期限。
新北市消保官許宏仁下午表示,百貨業者通常會在農曆春節大年初一推銷「福袋」聚集人潮,並提供大獎吸引消費者購買。
新北市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邀集轄區百貨業者,說明新年度擬提出的福袋銷售方案,檢視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規範。
到場的有大遠百公司、遠東百貨、太平洋百貨與麗寶百貨等多家業者。其中,除麗寶百貨沒有銷售福袋外,其餘業者都表示,年初一確實有銷售「福袋」。
消保官也發現大遠百公司及遠東百貨所銷售的「新春好運袋」的商品內容中,紅利券使用方式限制消費者須在固定期間內使用,且部分專櫃無法使用紅利券。
消保官表示,依據消費者支付的金額與「新春好運袋」內的商品金額,顯然,紅利券並非單純由業者所贈與,而是消費者花錢所購買。
因此,紅利券的性質應等同於「禮券」,限制使用期限或館內部分專櫃才能使用,有損及消費者權益。
大遠百與遠東表示,雖然在相關宣傳單限制,但實務處理上,都會同意消費者,於期限後繼續使用,並不影響消費者權益。
消保官要求業者應取消相關限制,以避免消費者誤解。1030116
百貨福袋紅利券 消保官:不得限期
2014年01月16日14:13
【李定宇/新北報導】新北市消保官上周邀集大遠百公司、遠東百貨、太平洋百貨與麗寶百貨等業者,說明新年度提出福袋銷售方案,發現大遠百公司及遠東百貨銷售「新春好運袋」之商品內容中分別包括「2100元全館紅利券」及「1000元新春紅利券」,限制消費者使用期限,且部分專櫃無法使用,有損消費者權益,已要求業者改善。
消保官表示,該紅利券並非單純由業者所贈與,而是消費者花錢購買,因此紅利券的性質等同於「禮券」,因此限制使用期限或館內部分專櫃方得使用,將有損及消費者權益之虞,已要求二業者將相關限制取消。
福袋紅利券 消保官:不得訂期限
消費者購買福袋 紅利券等同禮券
〔記者翁聿煌/新北報導〕許多百貨公司業者看準民眾逢年過節要試試手氣的機會發售「福袋」,有的提供汽車等大獎,也有的包括百貨公司內的「紅利券」,要求消費者限期使用,過期就失效;但是新北市主任消保官許宏仁說,「紅利券」是消費者購買、而非業者贈予,應比照禮券,不得限制使用期限,而且全館櫃位都應適用;業者均同意改善,屆時將在活動辦法中載明。
消保官辦公室日前邀約新北市大遠百、遠東百貨、太平洋百貨與麗寶百貨公司業者開會,今年除麗寶百貨未銷售福袋外,其餘業者都會在大年初一舉辦銷售福袋活動。許宏仁說,消保官發現大遠百及遠東百貨銷售的「新春好運袋」中的商品分別包括「兩千一百元全館紅利券(五百元三張加一百元六張)」及「一千元新春紅利券(五百元一張加一百元五張)」,其使用方式限制消費者需在今年一月卅一日至六月卅日,以及一月卅一日至四月卅日期間使用,且有部分專櫃無法使用紅利券。
許宏仁認為,「新春紅利袋」既由消費者付費購買,顯見紅利券並非單純為業者贈予,因此紅利券的性質應等同「禮券」,不能限制消費者使用期限或限定專櫃才能使用。業者說明,其實在實務處理上,紅利券即便過期,仍會同意消費者於期限後繼續使用,並不會影響消費者權益,但消保官仍要求業者取消相關限制。
自由:沈冠伶:違背訴訟權保障之支付命令制度 / 蘋果:黃國昌:不正義的支付命令效力 / 中央社:詐騙集團新工具:法院支付命令 / 支付命令淪詐騙工具 立委修法 / 自由:不理支付命令 被詐5千萬 / 支付命令 效果等同判決 / 支付命令異議 20天內要提出 / 聯合:「支付命令」成詐騙手法 籲民眾注意 / 詐團聲請支付命令 婦背債5千萬 / 詐騙新招!不理支付命令 婦背債5千萬 / 台灣醒報:詐騙集團新手法 以法院命令斂財 / 蘋果:法律信箱:3個月未送達 支付命令即失效 / 工商:不理支付命令 小心財產沒了
2014年1月17日 星期五 @ 下午5:22 0 意見
違背訴訟權保障之支付命令制度
◎ 沈冠伶
日前報載一名婦人因多次被詐騙集團以法院、檢察署之假公文先後騙走數百萬,嗣後對於法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置之不理,未在20日之內提出異議,結果「支付命令」因此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詐騙集團進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此案例促使吾人應重新思考,現行支付命令制度雖有便利債權人行使權利之優點,但對於債務人之訴訟權保障是否仍有不足之處?
德國亦有類似於我國之督促程序(Mahnverfahren),但支付命令之效力於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僅使債權人得據以聲請執行裁定,如債權人未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六個月內聲請執行裁定,則支付命令將自動失效;而執行裁定之效力亦僅相當於得為假執行之缺席判決,仍不具有既判力。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上再對於執行裁定提出異議,而轉換為訴訟程序,以進行言詞辯論之審理,保障訴訟權。
相形之下,我國法上只要債務人未於受送達後20日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而此效力依向來實務見解不僅有執行力,還包含既判力,此使得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不得再循訴訟途徑予以爭執,恐過於側重於債權人之保障,對於債務人之程序保障顯有不足之處。雖然於2003年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正,確定之支付命令如有再審之事由時,得提起再審之訴,。但最高法院 61年台抗字第 407 號民事判例認為,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證之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以債權憑證有偽造情事為理由,對於依督促程序而發之支付命令及假執行裁定聲請再審,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此見解迄今一直為下級審法院所援用,而使得因提起再審之訴而廢棄原裁定之可能性微乎其微。由此更可凸顯,一方面承認支付命令有既判力而以再審之訴作為救濟途徑;另一方面卻又認為未經實質審理而不構成再審事由之自相矛盾。債務人僅因為一次未提出異議,就系爭法律關係就喪失循訴訟途徑爭執之機會,如此之「失權」(訴訟權及財產權),未免過於嚴苛,實屬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
當務之急,除重新立法建構外,法院更應為合憲性解釋,所謂之支付命令有與判決同一效力,僅指執行力,不應包含既判力。如此一來,債權人雖可執支付命令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但債務人則可於執行程序提起異議之訴以資救濟。至於停止執行之聲請是否要命債務人供擔保及其數額,則由法院視必要情形定之適當之金額,始能平衡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並避免被惡意之債權人濫用。
(作者為台大法律學院民事訴訟法教授、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院訪問學人)
黃國昌:不正義的支付命令效力
2014年01月20日00:35
「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是一句經常被用來推廣法律知識的宣傳口號。這句話固然有喚起民眾注意的效果,但背後也隱含了一個既殘酷又便宜的責任分配預設:當你因為不懂法律而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其實是你自己的錯,不是制度的問題。
這個預設之所以殘酷,在於其對於如何能合理期待人民已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展現出一種漠不關心的態度;這個預設之所以便宜,在於其為國家應該肩負的責任提供了一個容易逃脫的出口。殘酷與便宜在這個脈絡下的結合,就是權力與專業的傲慢。
這種傲慢,當然有加以檢討之必要;不過,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當人民權益受害的結果,是由於不正義的法律所致時,國家反而回過頭來指責被害人疏於依法尋求救濟,仿佛一切本來就是被害人自己的錯。前幾天媒體報導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命令」讓被害婦人頓時背負5000萬元債務的新聞,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所設置的一種快速實現債權的制度,由債權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命令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額,債權人只要說明債務人積欠該筆款項的理由,不必檢附任何證據,法院也不會開庭審理,就會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如果否認該筆債務存在,必須在20日內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就會產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也就是取得支付命令的債權人,不僅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事後也不得再爭執那筆債務事實上並不存在。
協助那位被害婦人召開記者會的立委批評,民事訴訟法並未強制要求債權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導致法院可能單憑債權人的聲請狀便核發支付命令,是明顯的立法疏漏,下會期將推動修法,要求聲請支付命令的債權人必須負擔一定程度的舉證責任,而非單憑其片面說詞;司法院則回應表示,債務人無須附理由即可透過聲明異議,阻止支付命令成立,司法院也將加強宣導,教導民眾保護自己權益。
持平而論,司法院的回應固然是不負責任的推卸之詞,立法委員所欲推動的修法,也根本沒有掌握到問題核心。真正的關鍵是:使支付命令取得與確定判決相同的實質確定力,根本就是一個不正義的法律制度設計,我國此項規定可謂是獨步全球的荒謬。
怎麼說呢?當一個判決確定時,除非存在範圍十分限縮的再審事由(例如法官收賄被判刑確定),否則敗訴的當事人就不能否定該判決所確定的內容,不能再爭執那個確定判決是錯誤的。由此角度而言,一個命債務人給付金錢的確定判決,等同於產生剝奪當事人財產權之效果,後果十分嚴重。正是由於如此,當代法治國家均強調在產生這麼嚴重的法律效果之前,必須要先賦予當事人嚴密的程序保障,通常所指的就是一個正式的訴訟程序,讓被告的債務人得以參與程序、表示意見。
相對而言,為了實現「迅速便利」之制度目的,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根本就沒有被賦予參與程序之機會,債務人擁有的,只剩下在接到命令後,必須趕快在二十日內聲明異議。在法院根本沒有踐行任何審理程序、沒有給予債務人必要程序保障的情形下,僅僅因為債務人疏忽未在20日內異議,即產生財產權遭受剝奪如此嚴重的後果,這根本就是國家制度設計的不正義。
為了達到「迅速而大規模地」處理「沒有爭執的債權」之目的,就債務人未在20 日內提出異議的支付命令,只需要賦予債權人得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效力即可。如果該債權虛偽不實,應該賦予債務人事後提起訴訟主張該債權事實上並不存在之機會,而根本不應該賦予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不公正地阻斷債務人救濟的機會。
事實上,司法院在2000年進行民事訴訟法修正的研議時,參與學者都有「對債務人欠缺程序保障的支付命令,不應賦予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的認識,大家都知道支付命令已經成為製造假債權的工具,大家也都知道具有類似制度的德國及日本,都沒有像我國一樣賦予支付命令如此強的效力。令人費解的是,最後不知司法院為何沒有決定修改這個本質上不正義的制度,使得過去十幾年來,不斷有人因此受害,前述新聞報導的婦人,只是其中一例。
從制度運作實際效果的角度而言,賦予支付命令如此不正義的強烈效力,獲益的是經常使用支付命令的銀行以及辦理案件的法官,兩者都不必擔心債務人事後可以再透過訴訟否認該債權的存在。而受害的就是一群沒有知識、自己疏忽未聲明異議的民眾,不僅財產遭受執行,連事後救濟的管道都沒有。
筆者可以大膽預言,如果再不趕快進行必要的修法,無論司法院如何「宣導」,未來還是會有人繼續受害。同時要善意提醒立委諸公的是,如果沒有掌握真正的問題,抓錯了藥方,即使修了法,悲劇還是不會終止。
司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3年1月17日
發稿單位:司法院民事廳
連絡人: 丁素娟 科長
連絡電話:(02)2361-8577*488 編號:5
司法院對於立法委員江啟臣召開「你不得不理會的支付命令-真法院!真詐騙?法院淪為詐騙集團的幫兇」記者會之回應
關於江委員啟臣指詐騙集團利用法院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制度對民眾進行詐騙,致使法院淪為詐騙集團幫手之質疑,本院說明如下:
一、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制度設計,係讓請求數量明確且無爭執之債權人得以迅速、簡易方式取得執行名義,迅速實現其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及第512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時,僅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暨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與聲請發支付命令之法院等項,而法院於受理後,如就債權人之聲請為程序要件是否欠缺、暨債權人本案請求為是否適法、明確等之形式審查結果並無不合之情形者,應不得訊問債務人,即核發支付命令。
二、民事訴訟法對支付命令的救濟程序設計,有得由債務人提出異議及確定後之再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於收受後20日內,不附理由向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此時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後,如未於上開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另支付命令確定後,如果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之各款事由,得提起再審之訴加以救濟。是民事訴訟法已明確規範支付命令之聲請與異議救濟程序,全國各法院皆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支付命令之核發,委員所稱『法院未盡翔實審查義務 』等情,並非事實。
三、為增進民眾對支付命令之認識,並保障當事人權益,本院業已利用多項途逕進行法令宣導,日後將持續宣導督促程序業務。
為增進民眾對支付命令之認識,進而保障當事人權益,本院除由調辯事法官在合作之廣播電台進行法令宣導外,更於102年5月間就支付命令之聲請、救濟程序及效力等印製宣傳摺頁,置於各法院辦公處所或其他適當地點供民取閱,並將摺頁內容同步更新至本院全球資訊網「常用連結」之「訴訟協助」項下「訴訟須知」(民事業務類)及「問答集」,以利民眾查閱,本院日後仍將持續宣導督促程序業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3年1月20日
發稿單位:行政庭長室
連 絡 人:行政庭長 劉長宜
連絡電話:04-22232311 編號:103-1
媒體報導關於支付命令成為歹徒詐騙新工具(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734號)新聞稿
一、 民事訴訟法規定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之立法精神,在於就當事人間無爭執之權利義務關係,不經通常訴訟程序而以簡捷之方式,取得執行名義,以節省當事人與法院勞費。是債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核發支付命令,無論從學理、制度設計及目前實務見解,均認為債權人就債權存在事實之主張,無庸舉證,亦即法院不待當事人提出證據即應依其聲請裁定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則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之規定,於收受支付命令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使該支付命令在異議之範圍內失其效力。故本院受理102年度司促字第29734號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雖未提出債務人有向其借款之證據,但依上開說明,承辦之司法事務官依債權人聲請意旨,據以裁定核發支付命令,並無違失之處。
二、 本件債務人因未於收受上開支付命令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依法向本院提出異議,致該支付命令確定,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目前債權人已持該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2年度司執字第117910號清償債務事件受理中,且扣得債務人之部分財產;另債務人則主張債權人係詐騙集團之成員,除對其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外,並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由本院民事庭以102年度重訴字第63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受理中。而債務人復向本院執行處提出書狀,聲請暫時停止執行,本院執行處受理上開事件之司法事務官,經審酌債務人之主張及相關事證後,認債務人之主張並非無因,有繼續執行顯非適當之情事,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延展該事件之執行期日,就扣得之財產暫不核發換價命令,俟調查相關事實較為明確後再據以處理,以期周全。
詐騙集團新工具:法院支付命令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17 14:41: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7日電)詐騙集團向法院聲請1張「支付命令」,就有可能讓不知情民眾揹上莫名債務,律師建議遇到類似情況,應趕快在20日內提異議。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啟臣今天陪詐騙被害人黃姓婦人及家屬、律師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黃姓婦人收到詐騙集團向法院聲請的「支付命令」,因不清楚法律效力、因應方式,遭法院扣押財產。
黃姓婦人委任律師陳居亮表示,支付命令制度設計本是幫助債權人、債務人迅速解決問題。只要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債務人沒在20日內提異議,等於確定判決,「債權人贏、債務人輸了應還債」。
陳居亮說,支付命令核發條件寬鬆,以本案為例,詐騙集團向法院聲請時,只付上一張未曾寄出的存證信函佐證,要向黃姓婦人追討新台幣4990萬元。被害人以為是詐騙新招不理會,誰知過20日異議期,詐騙集團就向法院聲請扣押黃姓婦人財產。
他說,支付命令確定視同法院判決確定效力,債務人唯有對聲請人提出刑事詐欺訴訟,待詐欺判決確定後,再據此提出債務官司再審。不過,針對詐欺告訴,詐騙集團都不出面,法院無法判決;黃姓婦人無法聲請再審,救濟機會趨近於零。
陳居亮表示,還有其他利用支付命令詐取金額的案件。如詐騙集團瞄準學生,聲稱被害學生欠他們5萬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學生不理會支付命令,一旦過異議期,學生到底要花10萬元打官司,還是賠5萬元了事?
另一個案例是有屋主將戶籍設在房屋所在地,詐騙集團假冒承租人去租屋,並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寄到家中,詐騙集團充當房客代收,且不去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詐騙集團聲請法院查封、拍賣房子,等屋主發現後,假房客早已不見蹤影。
陳居亮說,支付命令被詐騙集團利用,凸顯這個立意良善制度有漏洞,立法院應思考是否有修法空間。1030117
支付命令淪詐騙工具 立委修法
最新更新時間:12:30:41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7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啟臣今天表示,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規定太寬鬆,成為詐騙幫凶;他將提修法,將相關規定訂更詳細。
江啟臣上午陪詐騙被害人黃姓婦人及家屬、律師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
被害人委任律師陳居亮表示,支付命令原是用來幫有正當債權的民眾迅速請求債權實現,制度設計立意良善,但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條件很寬鬆;以這次案件為例,詐騙集團僅附上一張「未曾寄出過的存證信函」,法院就通過審查,向黃姓婦人發出新台幣4990多萬元支付命令。
陳居亮說,支付命令經20天未有人提異議,就視同判決確定效力,法院就視同黃姓婦人真的欠詐騙集團4990萬元,且黃姓婦人救濟機會很困難,幾乎等於零。
江啟臣表示,黃姓婦人民國101年曾連續4次被偽造的法院公文詐騙新台幣207萬元,不再相信法院公文。詐騙集團之後換手法,向法院聲請對黃姓婦人發出支付命令,聲稱她曾借款4990萬元,要求償還。
黃姓婦人哽咽表示,她當時以為支付命令又是詐騙,置之不理,誰知道過20天,財產就被扣押,導致她現在生活困難,連吃飯都沒錢,只能向兒子伸手,「晚上睡都睡不著」。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楊源明出席記者會說,全案進入司法訴訟程序,刑事局之前沒聽過這樣的手法,將來會加強提醒民眾注意。
江啟臣說,他將提修法,把現行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聲請、駁回支付命令的條件修訂得更詳細,避免再有民眾因類似手法受害。1030117
不理支付命令 被詐5千萬
黃姓婦人(中)莫名其妙背債5千萬,財產全被凍結,煩惱到「晚上睡都睡不著」。(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陳彥廷、張文川、項程鎮/台北報導〕實在太恐怖,一紙法院「支付命令」就讓人天外飛來5千萬元債務!黃姓婦人接到這紙公文,認為是詐騙伎倆而不理會,因而未在規定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竟遭扣押查封家產,連吃飯錢都沒了,只能向兒子伸手,如今連「晚上睡都睡不著」。
曾被假公文騙 這回不理
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的規定,原本是要讓債權人透過支付命令方式,得以更簡便、迅速解決債權糾紛,不料竟被詐騙集團利用來A錢;立委江啟臣昨陪黃婦召開記者會,痛批「法院淪為詐騙集團幫凶!」他要提案修法。
江啟臣說,黃婦曾連續4次被偽造的法院公文詐騙207萬元,因而不再相信法院公文。結果,詐騙集團聲稱,她曾借款將近5千萬元(4990萬7125元),還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黃婦「償還」她根本沒有欠的虛擬債務。
黃婦聲淚俱下說,她以為這紙支付命令又是詐騙伎倆,置之不理,誰知過20天,財產就被扣押,導致生活陷困境。她的委任律師陳居亮說,詐騙集團僅附一張「未曾寄出過的存證信函」,法院就通過審查,核發「支付命令」,而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收件後20天內,若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立委:法院核發太寬鬆
江啟臣說,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的條件太寬鬆,立法院下會期他將提出修法。首先針對民事訴訟法第511、513條,要求支付命令的聲請人,必須表明其聲請原因,並解釋清楚,若未合乎規定,法院應駁回。
律師陳敬暐提醒,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千萬別掉以輕心,倘有不服或困惑,一定要在20天內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就具有判決確定的效果,到時債權人就可聲請強制執行你的財產。若逾期才提異議,當事人雖能提「再審」,但須符合可提再審的13項條件之一,勝訴機率更低。
鑽法律漏洞 教授也受害
支付命令的騙術,黃婦不是第一樁,台北市警察局防制詐騙專區記載,某大學教授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教授認為是詐騙而不理會,未向法院提異議,直到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將強制執行學校發給他的薪資,才驚覺事態嚴重。
支付命令 效果等同判決
支付命令是債權人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出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命令後,向債權人清償金錢等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這時支付命令就會失去效力,否則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亦即,如債務人不清償的話,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記者張文川)
支付命令異議 20天內要提出
▲馬上打電話給法院,確認是否核發支付命令,若屬實,務必於收到支付命令起20天內,向核發的法院聲明異議,就可阻止支付命令生效,詐騙集團目的亦無法達成。
▲支付命令一旦確定後,要提起再審程序做為救濟將十分困難,且曠日廢時。 (記者張文川)
詐團聲請支付命令 婦背債5千萬
【聯合報╱記者許雅筑、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4.01.18 05:57 am
立委江啟臣(右)昨揭露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命令」漏洞,讓黃姓婦人(中)無端背債五千萬。
記者程宜華/攝影
詐騙集團僅憑一紙「未寄出的存證信函」向法院聲請發出「支付命令」,就讓黃姓婦人背負近五千萬債務,導致她財產全數遭扣押,連吃飯錢都沒有。她昨天由立委江啟臣陪同開記者會,哽咽表示活到這把歲數竟遇到這種事,很想走上絕路。
熟悉強制執行的法官指出,黃婦案例十分不合理,負責強制執行的司法事務官或法官,可要求債權人再提出相關資料,債權人若因此避不見面,司法事務官或法官即可駁回債權人以支付命令聲請的強制執行,再啟封被查封的不動產或撤銷扣押的動產。
司法院表示,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請求時,不必附任何理由就可提起異議,阻止支付命令成立;司法院會加強宣導,讓民眾知道遇到不明債務支付請求,一定要在廿天內表示不同意見,以免財產權受侵害。
黃姓婦人前年九月曾在一周內四度接獲以檢察官、監管科、執行處等名義寄發的假公文,指其健保卡、身分資料遭冒用;她先後領出兩百零七萬元交付詐騙集團。警方在歹徒第五次取款時逮捕車手。
去年八月黃婦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指她投資借款積欠四千九百多萬元,她自認沒向人借錢,以為又是詐騙集團偽造的假公文,不予理會。不料,因她未在廿天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生效,詐騙集團依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她的財產全數遭扣押。
黃婦的委任律師陳居亮表示,支付命令能讓擁有正當債權的民眾迅速請求款項,立意良善但核發條件寬鬆,只要花五百元就能向法院聲請核發;有些歹徒捏造債務金額僅數萬元,待支付命令生效後就告訴被害人花錢請律師更貴,藉此詐財。律師打算替黃婦提出詐欺的刑事告訴。
刑事警察局表示,防詐騙專線並未接獲類似個案,但會加強宣導。江啟臣說,將提案修民事訴訟法,讓未來聲請支付命令須提出具體陳述及佐證資料,避免法院淪為詐騙集團幫凶;司法院官員說,實務上已有法官、司法事務官會做此要求,黃婦案的承辦人員若找債權人提供進一步資料,或許可讓詐騙集團知難而退。
【2014/01/18 聯合報】@ http://udn.com/
「支付命令」成詐騙手法 籲民眾注意
【聯合晚報╱記者陳怡秀╱即時報導】
2014.01.17 01:09 pm
台中一名黃姓婦人實在很倒楣!她在101年間,曾經被詐騙集團用假公文騙過4次,損失了207萬,去年她又收到一張來自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指出她欠債近5000萬,原想別再上當,不予理會,結果假戲成真,過了20日異議期,支付命令依法確定,黃女士居然得向詐騙集團「還錢」。國民黨立委江啟臣今天陪同黃女士和其家人召開記者會,呼籲民眾要注意,千萬別上當。刑事警察局則回應,會加強宣導。
時間回溯到101年,黃女士一周內連續4次接獲「檢察官、監管科、執行處」名義寄發的偽造公文,內容指出她的健保卡、身分資料被冒用,必須付出數筆款項,但只是暫時保留事後會退還,讓她一連被詐騙集團騙取了207萬元,第5次詐騙集團車手要取款時,才被警方逮捕,但幕後主使者一直未被查獲。
然而,黃女士的惡夢,還沒結束。102年8月,她收到來自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內容指出黃女士因投資借款,欠債4990萬7125元,但她因過去的詐騙前例不予理會,20日過去,依民事訴訟法521條規定,異議期過,支付命令依法確定,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詐騙集團竟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逼黃女士「還錢」。
「人生活到這麼多歲,結果遇到這種事,真的很想走上絕路、沒希望了」,黃女士在兒子的陪同下出席記者會,說著說著也不禁哽咽,她說自己根本沒借錢所以未理睬,遇到其他朋友,大家也說那是騙人的,不用理,如今財產被扣押,生活只能靠兒子救濟,希望說出自己的遭遇,提醒國人注意。
江啟臣指出,「好像看不懂就不要理,免得被詐騙」的心態,開始被詐騙集團利用鑽法律漏洞,使得法律和法院反而成為詐騙幫兇。現行民事訴訟法中,並未強制要求債權人提出相關的證明文件,導致法院可能僅以一紙聲請狀便核發支付命令,下會期擬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11、513條規定,針對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原因,來提高聲請人的舉證責任,不該單憑一方之詞就核發。
律師陳居亮表示,只要區區500元,就能向法院申請核發,黃女士的支付命令已經確定,救濟機會非常困難,目前希望對詐騙集團的聲請人提出訴訟詐欺的刑事告訴,但債權人不出面,法院無法做出有罪判決,就難再審。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楊源明說,該案目前進行司法程序,不便發言,但他坦言是經由立委辦公室詢問後,才發現有這類手法,會納入這項案例的經驗,加強宣導反詐騙。
【2014/01/1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詐騙新招!不理支付命令 婦背債5千萬
【聯合晚報╱記者陳怡秀/台北報導】
2014.01.17 07:01 pm
立委江啟臣(右)上午舉行記者會,揭露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命令」相關法律的漏洞,被害人黃姓婦人(中)沒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依法確定,讓她背債5000萬元。
記者程宜華/攝影
假當真、真當假,「支付命令」成歹徒詐騙新工具。台中黃姓婦人前年被詐騙集團以假公文先後4次騙走207萬,去年她又收到一張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指她欠債近5000萬,她學乖了不再理會,不料又因未在20日之內提出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因此確定;詐騙集團竟據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黃女士財產遭扣押被逼「還錢」給詐騙歹徒。
被騙4次 已損失207萬...
「人生活到這麼多歲,結果遇到這種事,真的很想走上絕路、沒希望了!」黃女士今天在國民黨立委江啟臣今天陪同下舉行記者會,呼籲民眾千萬別上當,更幾度哽咽。她說,101年9月,她一周內連續4次接獲以檢察官、監管科、執行處等名義寄發的假公文,指她的健保卡、身分資料被冒用,結果她先後被騙走207萬元,直到第5次詐騙集團車手取款時,才被警方逮捕,但幕後主使者一直未被查獲。
但詐騙的惡夢還沒結束。去年8月她又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指她投資借款欠債4990萬7125元,她因自己根本沒借錢所以不理睬,其他朋友也說肯定是騙人的,沒想到卻因此未在20天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依法確定,且和確定判決同等效力。她難過地說,如今財產全被扣押,生活只能靠兒子。
江啟臣指出,民眾都知道不能被假公文騙,但詐騙集團藉此鑽法律漏洞,民眾不理會,反而中了圈套,法院反而成為詐騙幫兇。他解釋,現行規定聲請支付命令,未強制要求債權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導致法院可能僅以一紙聲請狀便核發。他將於立院下會期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11、513條,提高支付命令聲請人的舉證責任。
申請支付命令 只要500元
律師陳居亮表示,只要區區500元,就能向法院申請核發支付命令,有些歹徒申請支付命令偽造的債務只有數萬元,但等支付命令生效後,就跟被害人說,請律師要花10萬元,還比較貴,以此與被害人討價還價。
他說,黃女士的支付命令已確定,要救濟非常困難,目前希望對詐騙集團的聲請人提出訴訟詐欺的刑事告訴,但債權人不出面,法院無法做出有罪判決,就難再審。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楊源明則說,會對這種新手法,加強宣導反詐騙。
何謂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為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支付命令較一般的訴訟程序更簡便、迅速、省費,債務人收到後20日內若未有異議,效果將與確定判決相同。
【2014/01/1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司法院:不用理由就可阻止支付命令成立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即時報導】
2014.01.17 08:30 pm
立委江啟臣今開記者會指支付命令制度有漏洞應修法。司法院指出,立委所指「聲請支付命令須付佐證資料」的修正等,實務上已有法官、司法事務官這麼做,但無強制要求,事實上,民眾無須附理由即可聲明異議,阻止支付命令成立,走回一般訴訟程序,司法院將加強宣導,教導民眾保護自己的權益。
【2014/01/17 聯合報】@ http://udn.com/
詐騙集團新手法 以法院命令斂財
【台灣醒報╱記者賴義中╱台北報導】
2014.01.17 10:48 pm
透過法院向債務人要求償款,竟然不需檢附相關文件證明?黃姓婦人陳情,詐騙集團利用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條件寬鬆的漏洞,要求她償還因借貸欠下的鉅額款項,收到公文後她不以為意,但20天後命令生效,法院即強制查封財產。立委江啟臣痛批法律漏洞和法院疏失,變成詐騙集團的幫兇。律師蘇家宏提醒,民眾收到支付命令時應馬上提出異議,因其效果同於三審定讞。
立委江啟臣17日召開記者會,針對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卻淪詐騙集團犯罪手法提出抗議,認為條件太寬鬆,才使詐騙集團得逞。
黃婦哭訴,101年9月間她就曾4度收受詐騙集團以公務、司法機關名義寄發的偽造公文,前後提領現金達207萬。去年8月,她又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指稱她投資欠下近5千萬元,黃婦認定又是偽造公文,遂未多加理會,孰料依據民事訴訟法518條,若未於收到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將視同三審勝訴生效。
被害人律師陳居亮表示,「支付命令」申請的門檻和程序簡易,原意是方便債權人與債務人快速解決債務糾紛。他指出,正常情況下,債權人應先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後,才能申請支付命令,但法院在核發時往往只作形式審查,詐騙集團深諳這項特性,因此亂槍打鳥,先後3次向法院申請,成功在未檢附任何證明文件的狀況下通過。
根據民事訴訟法511條,債權人申請支付命令僅須註明當事人、請求賠償的款項或物品數量及請求的原因事實,512條同時註明,法院無須訊問債務人,就可依聲請直接裁定。
黃婦之子表示,母親的存款和股票都被凍結,只能倚賴他過日子。他說,命令一旦生效視同經過三審程序,救濟機會渺茫,詐騙集團可能在海外進行操作,申請人都只是人頭,即使要求申請人出面,只要對方避不見面,就沒有再審翻盤機會。
江啟臣表示,假冒公務機關詐財的手法屢見不鮮,像此類利用法院職權和民事訴訟法漏洞的手法相當細膩,應在警政署165專線中建立相關範例,提供民眾防範未然。他說,將於下個會期針對支付命令條文提出修法。
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蘇家宏指出,一般民眾對於法律常識認知不足,以致於輕忽法律公文的嚴重性。他說,收到支付命令時就要馬上提出異議,其效果同三審定讞,若想要翻盤就必須進行再審,法官會檢視理由,決定有無再審之必要。至於法官核發命令的標準不一,他認為,法官必須據法執行,不能要求債權人檢附太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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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7 台灣醒報】@ http://udn.com/
詐騙集團手法推陳出新 收支付命令未異議成債務人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特稿〕 詐騙手法不斷推陳出新,有詐騙集團利用現行支付命令制度的漏洞,透過法院向被害人申請強制執行,被害人若未於20天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將依法確定,使得民眾莫名其妙成為詐騙集團的債務人。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將提案修法防止詐騙集團利用法院支付命令核發迅速簡單且不需證明文件的特性作為新詐騙手法。(歸鴻亭攝影)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今日陪同高齡70歲的受害人黃姓婦人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呼籲修法防止詐騙集團利用法院支付命令核發迅速簡單且不需證明文件的特性作為新詐騙手法。
黃女士表示,102年8月她收到來自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內容指她因投資借款,欠債4,990萬7,125元,但她因過去她在101年間,曾經被詐騙集團用假公文騙過4次,損失了207萬的詐騙前例不予理會,20日過去,依民事訴訟法521條規定,異議期過支付命令依法確定,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詐騙集團竟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逼黃女士「還錢」。
黃女士律師陳居亮表示,支付命令制度的設計是為迅速解決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糾紛,並減少司法資源,但現行條文並未強制要求聲請支付命令時應併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只能看法院承辦人員的警覺性與是否夠細心,因此他認為有修法的必要。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楊源明將此案列為防範案例,加強宣導反詐騙。(歸鴻亭攝影)
江啟臣指出,詐騙集團新的詐騙手法可能連法院都變成幫兇,民眾都知道不能被假公文騙,但詐騙集團藉此鑽法律漏洞,民眾不理會反而中了圈套,被詐騙集團利用鑽法律漏洞再詐得逞。現行民事訴訟法中,並未強制要求債權人提出相關的證明文件,導致法院可能僅以一紙聲請狀便核發支付命令,下會期擬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11、513條規定,針對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原因,來提高聲請人的舉證責任,不該單憑一方之詞就核發。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楊源明回應,這個案例是新的犯罪手法,警方會配合法院、協助偵查,並將此案列為防範案例,加強宣導反詐騙。
不理支付命令 小心財產沒了
工商時報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2014年01月18日 04:10
民眾接到支付命令可別都不理會,如果不提出異議,不僅房子可能沒了,連財產都會被強制執行。詐騙集團近期利用法院支付命令,讓民眾莫名其妙成為債務人案件增加,立委已預計下會期提案修法,將強化聲請人舉證責任,避免法律淪為詐騙幫兇。
詐騙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國民黨立委江啟臣昨天陪同黃姓受害婦人召開記者會指出,她在101年9月間遭詐騙集團以偽造的執行處公文詐 騙207萬元,警方在被害人交付現金時逮捕到車手,沒想到詐騙並未因此落幕。
去年8月,黃姓婦人收到來自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指稱她因投資借貸欠款4,990萬7,125元,若不異議即須支付此天價,由於黃姓婦人曾被騙,以為這次又是詐騙集團偽造,未加理會。
沒想到,這次卻是詐騙集團利用現行「支付命令」簡易、迅速核發、不需要證明文件的特性作為詐騙手法,因在被害人沒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及時於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依法確定,黃姓婦人的財產遭法院強制執行,讓她連基本生活都有困難,甚至想走上絕路。
另一個案例是,屋主將戶籍設在出租的房屋所在地,詐騙集團假冒承租人去租屋,並向法院以屋主積欠他高額債務聲請支付命令,由於支付命令寄到家中後就被該房客代收,最後屋主因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該房客聲請法院強制查封、拍賣房子,等屋主發現,房客早已不知去向。
被害人委任的律師陳居亮表示,支付命令核發條件寬鬆,詐騙集團只要付上一張未曾寄出的存證信函佐證,就可向法院聲請。由於支付命令確定後即視同法院判決確定,債務人只能對聲請人提出刑事詐欺訴訟,待詐欺判決確定,才能據此提出債務官司再審。但詐騙集團對詐欺告訴通常不會出面,法院無法判決,以黃姓婦人為例,救濟機會趨近於零。
江啟臣表示,他下會期將提出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要求聲請人除須具體陳述原因外,也必須提出佐證的資料文件。在此之前,法院絕不能單憑一方之詞,就強制執行他方財產,也要求警政署提高詐騙案件的破獲率,不要讓民眾難以安居。
法律信箱:3個月未送達 支付命令即失效
2014年01月17日
無奈的黃小姐問:
我在2000年被姑姑收養為養女,數月後姑姑過世,當時我17歲還是學生,被收養後從未同財共居,也不知有遺產可繼承,2007年銀行以支付命令取得姑姑的債權,2011年我才知有土地可繼承並辦理繼承,銀行取得債權憑證在先,請問我需要代養母還債嗎?銀行的債權憑證會屬無效公文嗎?
律師陳尹章答:
《民法》過去採取的繼承制度,繼承人須對被繼承人的財產、債務都全部繼承,沒有任何限制,但因此造成許多隱藏性負債在繼承後突然出現,造成爭議,因此《民法》於2009年5月後已修法保障繼承人,原則上不必代被繼承人清償全部債務。
因讀者已於2011年以子女身分繼承養母的土地,因此,雖讀者未與養母有同財共居情形,但依《民法》及施行法規定,讀者應就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擔養母債務。
可依法聲請再審
銀行雖於2007年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讀者清償養母債務,並取得債權憑證,但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命令應送達給讀者養母,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依法支付命令將失去效力。
銀行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因養母已死亡,一定無法送達給讀者的養母本人,故支付命令是否成立恐有疑義。
雖然該支付命令已確定,但讀者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對法院錯誤核發且已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準再審,請求法院廢棄該命令效力。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中央社:立院三讀 多層次傳銷專法規範 / 傳銷保護機構 拚年內成立 / 聯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猶豫期延長至30天 / 傳銷保護機構 力拚年底成立 / 中時:立院三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老鼠會罰金最高上億 / 蘋果:杜絕傳銷亂象 公平會新法刑期最高7年
2014年1月16日 星期四 @ 凌晨4:25 0 意見
傳銷保護機構 力拚年底成立
【聯合晚報╱記者盧沛樺╱即時報導】
2014.01.16 12:27 pm
周一深夜11點立法院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由行政命令升格成專法,歷時整整三年。新法最大特色,即成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明文保護全台200多萬名傳銷商(俗稱下線)。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表示,保護機構將力拚年底上路。
公平會擬成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為全世界創舉。主要是保障傳銷商的權益,功能有三:第一、擔任仲裁者,調處傳銷事業及傳銷商的民事爭議;第二、若民事官司非打不可的時候,由保護機構出面處理必要措施;第三、若傳銷商因糾紛以致於無力償債,保護機構可提供暫時周轉。
據公平會最新統計,民國101年底,合法報備傳銷事業共363家。孫立群表示,未來上述業者都須捐助一定財產,做為保護機構的營運基金。此外,傳銷商也要定期繳納年費,費用推估在數十元到數百元之間。「這有點像保險,要保障權益,就要付一些代價,若傳銷商不參加,就不能享受服務。」孫立群說。
據悉,未來該機構將由公平會、業者、第三方如法律人士共同營運。中華民國直銷協會祕書長范運璿則指出,常見非法吸金情形,多是邊緣、中小型未經報備的違法業者,保護機構上路,如何確保遭變質老鼠會吸金的受害者,才是一大挑戰。
對此,孫立群表示,公平會只約束正當經營的傳銷事業,保護機構的服務對象也是合法報備的會員。換言之,若民眾不幸受騙,只能循一般司法途徑。
其他修法內容包括:延長退出退貨的猶豫期,由14天延長至30天,另提高非法吸金犯罪者的刑度,最高可判7年徒刑,遏止變質多層次傳銷。
據公平會統計,民國101年底參加人物計276.3萬人,較100年增40.9萬人,平均買百人當中,就有11.85人參加多層次傳銷。
【2014/01/16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傳銷保護機構 拚年內成立
最新更新時間:13:16:16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6日電)立法院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今天表示,這次立法重點為提高刑責、強化退出退貨規範,最快將在今年內成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處理傳銷糾紛。
傳銷事業糾紛不斷,為完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將咨請總統公布後施行,未來將有助於健全多層次傳銷交易秩序。
為強化多層次傳銷管理,這次立法提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法律位階,從原先的「辦法」提升為「法」。
孫立群表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提高變質傳銷行為的刑責、強化退出退貨相關規範、傳銷事業應善盡告知義務及財務資訊揭露、延續公平會行政管理措施提升裁處效能、設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等。
針對變質傳銷行為,孫立群指出,考量影響人數及範圍廣大,因此參考銀行法相關規定,將刑責從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還強化退出退貨相關規範,賦予傳銷商在訂約後一定「猶豫期間」內有單方解除或終止契約權,從現行14日延長為30日,且即使猶豫期間經過後,傳銷商也可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
孫立群指出,鑑於現行傳銷事業與傳銷商若發生糾紛,採訴訟方式解決,一旦官司拖延過久,恐影響傳銷商生計,未來透過成立保護機構擔任仲裁角色的方式,調解雙方糾紛,且即使雙方最終走上訴訟,保護機構也可提供傳銷商協助甚至代償。
至於社會頻傳的老鼠會吸金案件,他強調,非法的傳銷事業並不在保護機構保護範圍內,權益受侵害的民眾仍得循民事、刑事訴訟。
孫立群表示,未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上路後,將由國內傳銷業者依營收比例捐助成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後續則由傳銷商採自願式繳交數十元至上百元不等的會費,維持機構運作。
孫立群表示,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預計在法案施行後 1年後開始運作,力拚今年內設立。
根據公平會統計,截至101年底,向公平會登記的國內傳銷事業共363家,會員人數達276萬人(扣除重複參加者)。1030116
立院三讀 多層次傳銷專法規範
最新更新時間:23:04:41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傳銷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違法處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罰金。
行政院提出的立法說明指出,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由公平交易法與其授權訂定的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範,但市場競爭和傳銷行為管制性質不同,且不法的變質多層次傳銷往往造成嚴重社會問題,有必要另立專法加強管理。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的行銷方式;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傳銷商參加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傳銷事業資本額、營業額、傳銷制度等,不得隱瞞、虛偽不實。
傳銷收入部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傳銷商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反相關規定可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主管機關應指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報備的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保護機構得向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款項。
若訂約日超過30日,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傳銷商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貨,但持有商品自可提領日起算超過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在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退貨,並以原購價格90%買回傳銷商持有商品。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式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是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且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方式進行;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1030114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猶豫期延長至30天
【聯合報╱記者陳景淵╱即時報導】
2014.01.16 02:18 pm
未來民眾購買直銷、傳銷等商品,可望獲更多保障,因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指出,未來多層次傳銷將有明確法源規範,並預估今年將成立多層次保護機構,用來處理傳銷糾紛。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通過後,相關罰責更重,由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打擊犯罪。
同時,為使傳銷商於訂約後能有重新檢討並再確認要不要參加的機會,過去所賦予的「猶豫期間」,即單方可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權,將現行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所定14日延長為30日,縱猶豫期間經過後,傳銷商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
【2014/01/16 聯合報】@ http://udn.com/
立院三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老鼠會罰金最高上億
中廣 何庭歡 2014年01月15日 06:25
為了管理像「老鼠會」這樣的多層次傳銷亂象,立法院今天(14號)院會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將過去「管理辦法」提升到「專法」位階,規定傳銷事業的收入來源應該以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能以人拉人為主要收入來源,否則將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中還規定,傳銷商能隨時以書面解除契約,退出傳銷組織,六個月內都可以要求退貨。而為了讓受害者有求償管道,法案也規定,主管機關公平會應指定經報備的「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處理相關爭議並保障傳銷商權益,協助受害人求償。
杜絕傳銷亂象 公平會新法刑期最高7年
2014年01月16日10:07
【蔡孟修╱台北報導】傳銷事業糾紛層出不窮,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將原先用以約束的行政命令,提升至法律層次,並預計1周內由總統公布後,新法正式上路。這次新增的條文內容除了將原先刑期由3年提高至7年外,最高可併科罰金1億元,並由主管單位設立「保護機構」處理傳銷事業相關糾紛。
公平會表示,台灣從事傳銷事業人口達200多萬人,接近總人口數10%,因此有立法必要。這次《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將刑度提高主要是參照《銀行法》修訂,主要是為防止傳銷事業非法吸金。這次增訂新法後,未來公平會將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公平交易法》並行。
中央社:挺實價登錄 地政士不想當事主 / 地政士法爭議 政院決定覆議 / 聯合:實價登錄變「虛」 政院決提覆議 / 中廣:地制法三讀通過 李鴻源:保障原民參政權 / 聯合:地制法修法三讀 李鴻源感謝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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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實價登錄 地政士不想當事主
最新更新時間:13:30:08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8日電)地政士公會全聯會今天指出,公會一向最支持實價登錄制度,希望立法院將來能修法,將實價登錄的申報義務回歸買賣雙方。
媒體日前報導,立法院3日修正通過地政士法,未來地政士(俗稱代書)登錄房價有誤,若經檢舉或糾正,只要在期限內修正資訊就不會受罰。有學者說,修法形同打開登錄「假房價」後門,恐成為炒房源頭。
全台各地區地政士公會代表上午齊聚立法院,在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黃文玲的陪同下舉行記者會。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蘇榮淇說,買賣交易實價申報,本該是買雙方義務,地政士只是代理業務。實價登錄制度的設計,卻使地政士實質成為第一順位申報義務人。地政士申報逾期、不實就開罰,買方卻沒事,簡直「公親變事主」。
他說,地政士也會受託幫忙申報遺產稅、贈與稅,但若有違反規定,都是由委託人受罰,地政士只對委託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才是正常的委任代理制度。實價登錄制度也應回歸正軌,修法將申報義務回歸買賣雙方。
蘇榮淇表示,實務操作上,買賣雙方簽約時,可能沒地政士陪同;事後委託地政士幫忙登錄,法律又沒規範買方一定得提供哪些資料、如何提供。地政士又不是檢察官,怎麼能一下子調查出那些資料?因為這樣動輒被罰,苦不堪言,爭取修法讓地政士有限期改正機會,輿論竟鋪天蓋地而來,質疑地政士破壞實價登錄。
他說,原本地政士逾期登錄可罰新台幣3到5萬,修法後雖有限期改正機會,但地政士若故意申報不實,將可命其停止執行業務、這比原本的行政罰更嚴重,哪個地政士會拿自己的前途做賭注?地政士公會一向是最支持實價登錄的團體,將來也一定會秉持這樣的態度,繼續執行業務。
黃文玲表示,權利人申報房價都有緩衝期,為什麼地政士不能有?媒體撲天蓋地指責地政士和朝野立委,非常不公平。1030118
地政士法爭議 政院決定覆議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20 11:02:00
(中央社製表)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0日電)新修正的地政士法可能衝擊房價實價登錄制度,行政院今天決定提出覆議,行政院長江宜樺11時將舉行記者會對外說明。
這是總統馬英九2008年執政以來,政府第2次提出覆議案,上次提出覆議案是去年6月針對會計法修法提覆議。
立法院3日三讀修正通過地政士法部分條文,未來地政士登錄有誤,若經檢舉或糾正,只要在期限內修正資訊就不會受罰。
內政部長李鴻源曾表示,新修正的地政士法會對實價登錄造成困擾,若蓄意提供不正確資訊將對房地產造成衝擊。
避實價登錄門戶洞開 決提覆議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0日電)地政士法日前通過修法,恐讓實價登錄制度門戶洞開,建立透明房價制度原意打折,行政院已決定提覆議。
立法院日前三讀修正通過地政士法部分條文,未來地政士登錄房價有誤,若經檢舉或糾正,只要在期限內修正資訊就不會受罰。
內政部擔心未來對申報登錄不實部分,恐須耗費大量人力及行政資源實地查核。
為避免實價登錄變「虛價」,內政部當時提出多項補救措施,包括請地方政府加強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確保資訊正確性,也將依規定篩選部分異於市場正常行情資訊,並列為優先查核案件。
此外,內政部規劃檢討修正「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將限期改正天數由15日改為7日,縮短得改正時間,及加強辦理講習訓練,提升地政士法治教育。
不過,經行政院、內政部評估後,已決定提覆議,希望正本清源解決問題。1030120
【新聞小百科:覆議】
什麼是覆議?
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覆議時程?
立法院應在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如遇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的進行方式與結果?
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如果逾半全體立法委員贊成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應接受決議結果;若未達全體委員1/2,則不維持原決議。
若超過覆議時程仍未作成決議,原決議失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1030120
實價登錄變「虛」 政院決提覆議
【聯合報╱記者陳洛薇/台北報導】
2014.01.20 02:57 am
立法院三讀通過地政士法修正案,行政院認為影響重大,嚴重違背租稅正義,行政院將就地政士法移請立法院覆議。
記者黃士航/攝影
圖/聯合報提供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地政士法」,讓外界擔心實價登錄恐成虛價。行政院認為修法影響重大,嚴重違背租稅正義,會產生挖牆腳效應,讓更多人登載不實,動搖實價登錄制度。行政院長江宜樺昨晚致電立法院長王金平說明政院立場,今天會宣布,依憲法經馬總統核可後,將就地政士法移請立法院覆議。
期限內修正就不罰 違背租稅正義
憲法規定,立法院應在覆議提出的十五天內議決。
立法院三日三讀通過修正「地政士法」,未來地政士(俗稱代書)登錄房價有誤,經檢舉或糾正,只要在期限內修正資訊就不罰。學者批評,修法後形同打開登錄「假房價」後門,實價登錄恐變成「虛價登錄」,房價透明化制度面臨崩壞,政府想藉此推動實價課稅、抑止炒房歪風更不易。
江揆事前曾下達指令 「絕不能過」
據了解,實價登錄是江宜樺在內政部力推的政策,這次知道立委提案修法,江揆事前還下達「絕對不能過」的指令,特地提醒內政部要注意,絕對不能讓修法案過關。結果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知情人士透露,「江揆是看報紙才知道過了」,急著找內政部詢問並要求立即評估修法影響性。
產生挖牆腳效應 再修法不能解決
根據內政部評估報告,地政士法修法後,將動搖實價登錄制度,產生挖牆腳效應,政院認為,再修法不能解決問題,而是要正本清源提出覆議。
知情人士說,這次立院修正地政士法,有點像修正會計法的情況,絕非執政團隊的政策,政府有責任捍衛土地正義,要符合公平正義,不能偷襲或修法補救,而應該要正式劃紅線,「行政部門已決定斷然處置,要提出覆議」,這也是府院共識。
江揆展開危機處理 昨致電王金平
江揆展開危機處理,昨晚致電立法院長王金平說明政院立場,也將向國民黨團溝通爭取支持。江揆今天將對外說明政院將就地政士法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會周四通過後就會正式提出,以維持政府施政方向。
【2014/01/20 聯合報】 @ http://udn.com/
地制法三讀通過 李鴻源:保障原民參政權
時間:2014/1/14 撰稿‧編輯:劉品希
內政部長李鴻源 (資料照片/CNA)
立法院今天(14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的法源及其配套規定,並明確規範地方民選行政首長連選得連任1屆等規定。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非常感謝立法院朝野政黨支持修正地方制度法,除了進一步保障原住民族的參政權,也使地方制度法更為健全完善。
內政部表示,2010年縣市合併改制後,6都轄內的原住民「鄉」成為原住民「區」,喪失原先具有的公法人地位,區長也由原本的民選改為官派。為落實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內政部多次與相關部會及各直轄市政府會商,提出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使山地原住民區可辦理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並享有相關地方自治權限。
內政部表示,雖然這次地方制度法修正條文已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的法源依據,但若要配合今年底7合1的選舉時程,同時辦理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還須儘速完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政治獻金法」的修正,使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有其法源依據。
內政部指出,行政院已在去年12月將相關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立法院能儘速完成三讀,使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的配套法案更為完善。
另外,鑑於現行地方制度法對於地方民選行政首長連選得連任1次的規定,與實務上選舉是以「屆」做為區別有所不同,為避免法律在適用時產生疑義,這次立法院也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55條至第57條的修正,明確規定地方民選行政首長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地制法修法三讀 李鴻源感謝立委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即時報導】
2014.01.14 11:57 pm
立法院今晚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非常感謝立法院朝野政黨對地制法修法的支持,除了進一步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也使得地方制度法制更為健全完善。
內政部表示,雖然這次地制法修正條文已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的法源依據,但如果要配合今年底7合1的選舉時程,同時辦理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仍應儘速完成修法,使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有其法源依據。
內政部說,此二法的修正草案行政院已於去年12月1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仍請立委支持儘速完成三讀,使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的配套法案更為完善。
【2014/01/14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給人民看得見的立法正義
@ 凌晨1:12 0 意見
給人民看得見的立法正義
【聯合報╱陳宏達/高檢署檢察官(台北市)】
2014.01.16 04:02 am
立法院休會前,又上演「大清倉」濫戲碼,快馬加鞭修改通保法,對於檢警調加倍奉還,完全漠視公共利益與隱私權之均衡保護,有如讓警察「穿小鞋」追犯人,無怪乎警界大嘆「小案難破、大案難辦」;惡搞結果不僅「打擊錯誤」,最後反殃及無辜百姓。但對於各界高度關注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卻未排入院會議程,何時完成修法遙遙無期;已故毒物專家林杰樑夫人譚敦慈也質疑,食管法延宕修法形同護航黑心廠商。
當前行政部門要拚經濟,司法部門改革要向前行,國人要問:那立法院做什麼呢?
首先,質詢權的實際運作,顯現嚴重亂象。本會期犖犖大者如:強以莫須有罪名要求行政院長道歉,杯葛議事,使閣員枯坐終日,嚴重影響國家競爭力;法務部長遭立委批評「無能」、「笨蛋」部長,備感羞辱;部分立委問政心態偏差,公器私用,質詢過程荒腔走板,甚至連「你死定了」這種恐嚇語言也上了國會殿堂,坐實立院是民眾心中的「社會最大亂源」。質詢過程不見政策溝通與辯論,取而代之的是謾罵與羞辱大秀。
其次,如果看看立法院議事運作模式,人民更要傷腦筋了。立法院王院長年前澄清沒有密室協商,並定位國會遊戲規則採「共識決」,他也稱自己追求放空,不為個人。不過,立法院畢竟不是聯合國安理會,更不是佛堂。政治學理論中,從沒聽過不採「多數決」而採「共識決」者,否則任何政黨在選舉過程努力爭取席次過半數亦變得毫無意義。投票理論專家安東尼.麥肯恩認為,「過半數規則」實際上反而是保護少數者利益的最好規則。朝野協商取代了正常的法案審查程序,立法院成了各個利益團體角力的場域,而不是照顧全民利益的殿堂,弱勢團體淪為犧牲品,社會正義難以伸張。
最後,再看看立法品質,更是慘不忍睹。立法院上一會期最後一天「大清倉」,會計法的修正由少數人秘密協商,「黑箱作業」果然出現嚴重疏漏,還因條文一字之差,讓特別費「除罪化」幾乎變成「民代過關、教授被關」的結果。輿論強烈質疑各黨派的動機,立委卻說這是「歷史共業」,但民眾眼中看見的卻是「歷史共犯」。
誠如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珊卓拉.歐康諾所著《我在最高法院的日子》一書提到「在金魚缸能做到最好」「攝影機讓我們可以見證我們的法律制度常有的失敗,也見證其成功」。人民有知的權利,立法院別再搞密室協商,應儘速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讓所有的協商都攤在陽光下,協商過程及會議紀錄都應透明化。
立法正義不僅要努力實現,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2014/01/16 聯合報】@ http://udn.com/
蘋果:警逼國道併駛 重機男判免罰
@ 凌晨12:18 0 意見
警逼國道併駛 重機男判免罰
2014年01月16日
大型重型機車車友協會曾聚集交通部前爭國道路權。資料照片
【綜合報導】男子簡瑋德前年參加「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遊行,與兩百多名重機車友騎上國三甲高速公路,遭警車攔阻,簡男被開「同車道違規併駛」四千元罰單,打行政訴訟抗罰。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認為警方迫使車友併駛,卻「為處罰而處罰」,引用《兩公約》保障和平集會精神,判決免罰。
首引用判行政違法
此案是台灣首件以《兩公約》宣告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違法無效的判決,錢建榮昨說:「希望保障和平集會權利。」國道警察第九大隊表示,該車隊同車道併駛、超車才開罰。
發起該次活動的大型重機促進會理事會陳豊運說:「警察很奸,十三部警車擋住兩百輛重機,用攝影機蒐證開單。」昨聯繫不上簡男。
判決指出,前年八月十五日重機車友舉辦集會遊行活動,有五十多名重機騎士事後一起騎上國道,共被開了八十多張罰單。簡男抗罰主張,大家被警察攔下,才被迫騎在同一車道。
法官錢建榮認同簡男主張,並在判決中重批警方「為處罰而處罰」,視臨時性集會為「毒蛇猛獸」,一心想壓制,而非協助維持交通,違背《兩公約》保障和平集會精神,判決免罰。
聯合:拿舉證延宕修法 為誰護航
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 晚上11:49 0 意見
拿舉證延宕修法 為誰護航
【聯合報╱杜家駒/律師(新北市)】
2014.01.16 04:02 am
報載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最大的阻礙,在於消費者如受害,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到底應由消費者或業者負擔,但是站在法律工作者角度,這個議題卻是一個假議題。
事實上,在民事訴訟法以及消費者保護法中,早就已經有了舉證責任轉換的條文。即使沒有舉證責任轉換,訴訟上也可以用民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後段的共同危險行為,例如吸菸造成肺癌,也許不能證明一定是吸菸所造成,可能還有其他因素,但是可依據共同危險行為要求菸商負擔連帶的侵權行為責任,根本沒有法定強制舉證責任轉換之必要。
然而,目前食安訴訟遭遇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呢?其實是損害難以發現的問題。像塑化劑或假油事件,在醫療文獻上是不是有可能造成損害?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有沒有找到消費者產生實際上之損害?很抱歉,卻是沒有,甚至連是否有潛在損害都沒辦法認定!
因此訴訟上沒有辦法判決食品業高額的賠償,重點不在於舉證責任轉換,重點在於吃下這些違規食品,沒有造成傷害或死亡時,法律制度上要如何修正的問題。
一般來說,不外乎我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的虛擬賠償金規定,或是美國高額懲罰性損害賠償之規定。前者我們可以規定,消費者對違規業者求償時,雖然無法證明有具體損害,食品業者仍應每件賠償一百萬元,或是像美國制度,即使只有一美元的名義上損害,仍可以判賠數億美元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這樣才能真正鼓勵民眾積極檢舉與對抗不肖食品業者,而保護食品安全。
至於舉證責任轉換,朝野立委以此為由延宕修法,講好聽點,是不知法律實務需要;講難聽一點,根本就是蓄意用不重要的議題來護航黑心業者啊!
【2014/01/16 聯合報】@ http://udn.com/
蘋果:名嘴賣藥詐財 判囚8年 阿郎坑4千萬 厚顏稱「我是在行善」
@ 上午8:09 0 意見
名嘴賣藥詐財 判囚8年 阿郎坑4千萬 厚顏稱「我是在行善」
2014年01月14日
電台名嘴林宏明不僅違規在電台賣藥還向聽眾詐財。資料照片
【丁牧群╱台北報導】南台灣廣播名嘴「阿郎」林宏明在節目中瞎掰自己是張天師化身,可替人算命解厄,趁機騙聽眾買藥、投資或捐款,九年間詐財四千多萬元,一名拾荒老翁被騙光一生積蓄兩百多萬元,另名老婦被騙三百萬元投資道場,最高法院認定林惡性重大,昨依常業詐欺等罪將他判刑八年確定。
六十七歲的林宏明(原名林仁崑)有詐欺前科,國小畢業的他能言善道,在廣播節目賣藥超過三十年,累積許多死忠粉絲,是電台賣藥始祖之一,曾因經營地下電台賣藥被取締。
林宏明十多年前改在合法的桃園美聲等電台,買時段主持《阿郎俱樂部》、《台灣鄉土情》等節目,身高約一百六十公分的他自稱「阿郎身高一八○,唇紅齒白」,利用想像空間和噓寒問暖的話術,博得聽眾好感。
判決指出,一九九九到二○○七年間,林宏明在《阿郎俱樂部》等廣播節目中自稱張天師化身,假藉幫聽眾改運、算命、點光明燈而取得信任。
贈送符咒搏感情
林還送張天師靈通感應符咒給聽眾搏感情,然後推銷販售中西藥品誇大療效,並以優厚分紅為餌,鼓吹聽眾投資他成立的「阿郎冰品」,並以張天師道場缺經費為由,詐騙捐款,遭數十名受害者出面向警方檢舉。
一名七旬老婦泣訴,她被「阿郎」慫恿掏出三百萬元投資道場,匯款後阿郎避不見面,她被騙後整天精神恍惚。林宏明落網後辯:「聽眾買一盒藥,我就送平安符,我是在行善。」但因被害人指證歷歷,檢方依詐欺等罪將他起訴求刑十年。
至少54名被害人
一審僅判林四年六月,二審認定他至少詐騙五十四名被害人四千多萬元,損失最多的一名婦人被騙投資林販售的香菇酵素等產品,五百六十三萬元血本無歸,而林犯後狡辯毫無悔意,因此改重判他八年,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昨遭駁回定讞。昨聯繫不上林,美聲電台則不願回應。
檢舉電台賣藥廣告須知
●醫藥、食品或化妝品廣告,若宣稱有「療效」,均屬違規,秉持不聽、不信、不買、不吃與不推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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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對產品廣告有疑惑,可諮詢醫師與藥師
●發現疑似違規醫藥、食品廣告,可在上班時間撥打檢舉專線0800-285-000
●可上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點擊「廣告資訊及不法藥物專區」http://ppt.cc/VOL2,查詢藥物、廣告是否違規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中央社: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 醫療暴力刑責入法 醫界叫好 / 自由:王貴芬條款過了 掌摑醫護可判3年 / 中時:醫療暴力改公訴罪 最重判無期 / 聯合:對醫護施暴公訴 最重判無期
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 晚上7:26 0 意見
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14 21:43:00
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對執勤中醫事人員強暴、脅迫,足以妨害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中央社製表 103年1月14日)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對執勤中醫事人員強暴、脅迫,足以妨害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外界擔心初審通過條文太嚴格,反而使病人處於弱勢,造成醫病關係更緊張;朝野協商微調修法內容,將醫療暴力明確規定為結果犯。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導致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制止,並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修法將第一線裁量權交給警察,警察若認為前述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官偵辦。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要求醫療機構責任,醫療機構須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安全。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罰則,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設備,導致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礙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施強暴、脅迫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趙天麟表示,修法是為回應社會期待,對醫療暴力採「零容忍」態度,不能因酒醉或其他原因,暴力對待醫護人員;不過,顧及病人團體期待,讓醫療暴力構成要件極嚴謹,維持醫病關係平衡。1030114
醫療暴力刑責入法 醫界叫好
最新更新時間:23:01:41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14日電)醫療法「醫療暴力」罰責條款今天三讀通過。醫界認為,對醫療暴力量刑明確,強化公權力,具有遏阻作用,可保障醫療人員及其照顧的病人。
去年11月發生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醫院護理師,這次相關修正條款被稱為「王貴芬條款」,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會被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修法將第一線裁量權交給警察,對執勤中醫事人員強暴、脅迫,足以妨害執行醫療業務者,警察若認為前述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官偵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在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醫勞盟)臉書上,醫界人士紛紛留言,醫療環境惡化,急診和醫療暴力頻傳,樂見檢警公權力介入,和醫院一起維護醫療正義及病人安全。
台灣急診管理學會理事長、林口長庚醫院急診醫學部主任陳日昌認為,這是將醫療暴力的罰鍰、刑責明確化,對妨礙醫療人員執行醫療行為,採行類似妨礙執行公務的概念,醫療暴力涉及刑責者,又明訂移送檢察官偵辦,相信對醫療暴力更具遏阻效果, 對醫療人員及其救治的病患也更有保障。
陳日昌說,往年醫院對醫療暴力傾向息事寧人,近年頻傳急診暴力事件,醫院都是報警處理,不再輕易姑息;在這次醫療法修正相關條文後,醫療暴力不再是一般傷害罪,醫院報警處理,希望檢察官能具體求處罰鍰或量刑。1030114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醫院暴力將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法第 24 條修正案(2014-01-15)
《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王貴芬條款過了 掌摑醫護可判3年
〔記者李宇欣、鄭淑婷、魏怡嘉/綜合報導〕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醫院護理師,引發社會撻伐,為保障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醫院暴力事件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對執勤中的醫事人員施以強暴、脅迫,妨礙醫療業務致生危害者,最高可罰三十萬元。
針對部分人士憂心醫療法修正後,反而讓病人處於弱勢方。在全案三讀前主持朝野協商的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表示,協商時,已經將醫療暴力規定為結果犯,同時嚴格定義醫院暴力的要件。
妨礙醫務 最高罰30萬元
修正後的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且醫療機構必須採必要措施,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的安全;為保障醫療環境的安全性,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若發生上述情況,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並可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另外,新法將第一線裁量權交給警察,若警察認定上述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官偵辦。任何人在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施以強暴、脅迫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庚︰相信暴力會減少
趙天麟表示,近年來醫院暴力事件頻傳,朝野一致認同將醫院暴力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並將罰則提高到妨礙公務罪的層次,希望透過加重處罰,發揮嚇阻效果。
長庚醫院對此表示,相信修法會讓類似醫療暴力事件減少。院方強調,當時遭受王貴芬暴力攻擊的李姓護理師,已恢復正常上班,但不願再提此事。
也曾發生急診暴力事件的台北榮總則表示,希望法令的修法通過,能讓醫護同仁的工作環境更有保障。目前急診室對例如酒醉者等可能發生急診暴力的高危險群,均加派駐衛警在一旁加強監督。
王貴芬條款通過 攻擊醫護恐關3年 【2014/1/14 21:58】
新聞圖片
醫護人員遭攻擊事件頻傳,立法院今通過「王貴芬條款」,未來如同鄉代王貴芬掌摑醫護人員的話,將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資料照 記者鄭淑婷攝)
〔本報訊〕去年11月發生的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醫院護理師事件,讓急診室暴力事件持續受到關注,許多立委提案修《醫療法》,要嚴懲對醫護人員暴力相向的犯罪人士,而修法條款也被稱為「王貴芬條款」,立法院院會於今日(14)會期最後一天三讀通過,未來如對醫護人員施暴,將比照《刑法》妨害公務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中規定,如對醫護人員施暴、威脅導致醫護人員重傷,犯罪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導致醫護人員死亡,更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毀損醫療機構保護生命設備,危急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也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12年急診室暴力案件有591件,上月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時,該條文刑度訂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表示,因現行《刑法》妨害公務罪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經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將刑度修正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才符合比例原則。
醫療暴力改公訴罪 最重判無期
中時即時 楊毅 2014年01月14日 20:17
急診室等醫療暴力事件頻傳,為確保醫事人員及病人的人身安全,立法院趕在今天休會前夕,晚間三讀通過俗稱「王娘娘條款」的《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若對醫生、護士等人執業時,施以毆打、言語脅迫等暴力行為,將改為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最重將可判處無期徒刑,藉此增加嚇阻效果。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過去《醫療法》第24條本來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修法後則增訂不得「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等文字。
此外,《醫療法》修法後明文規定,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生、護士等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違反上述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立即主動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針對醫療暴力行為,修法前僅規定對施暴者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罰鍰。新法實施後,新增三項罰則:若有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如呼吸器、葉克膜等,導致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以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在法案三讀通過後表示,未來對於所有醫療暴力行為將採取「零容忍」的態度,未來檢方、警方也都必須負起責任,貫徹非告訴乃論罪的精神,讓「醫病關係」達到平衡,呼應社會期待。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理事長、國民黨立委蘇清泉也說,修法後,將創造病人、家屬和醫事人員「三贏」,病人將有更好保護,醫事人員也有一個安身立命,更為友善的就業環境,盼醫病關係從此能夠更加美好。
對醫護施暴公訴 最重判無期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14.01.15 03:12 am
醫院暴力事件頻傳,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引入「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俗稱的「公訴罪」),加強保障醫護人員安全。立委表示,修法是希望醫療院所「零暴力」。
修法後規定,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療業務者,可以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卅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這項法案在委員會初審期間,因為爆發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長庚護理師事件,立委加速修法並加重刑責,一度被稱為「王貴芬條款」。不過,昨天完成三讀修法後,民進黨立委田秋堇強調,修法草案早就提出,絕不是「王貴芬條款」。
【2014/01/15 聯合報】 @ http://udn.com/
「王貴芬條款」過了 掌摑醫護關3年
2014年01月14日20:04
【黃揚明/台北報導】去年11月發生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醫院護理師事件,加上近年急診室暴力事件頻傳,不少立委提案修《醫療法》,要求嚴懲以暴力對待醫事人員的不肖人士,被外界稱為「王貴芬條款」。立法院院會今趕在本會期最後一天三讀通過,未來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等暴行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將比照《刑法》妨害公務罪,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對醫事人員施暴、脅迫導致醫事人員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醫事人員於死,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毀損醫療機構保護生命設備,危急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也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12年急診室暴力就有591件,平均每天發生近2件。上月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時,該條文刑度訂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說,因現行《刑法》妨害公務罪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經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將刑度修正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才符合比例原則。
此外,因部分病患團體關心修法是否會讓病患及家屬在醫院動輒觸法,朝野協商也將滋擾醫療機構的條文明確化,任何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必須確實導致危害醫療或設施安全,例如在急診室抬棺、灑冥紙癱瘓急診室運作才算違法,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而案發時警察應協助醫院排除、制止;若民眾行為須負其他刑責,就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醫療法三讀 防範醫院暴力
時間:2014/1/14 撰稿‧編輯:蕭照平 新聞引據: 採訪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趙天麟(資料照片)
立法院院會今天(14日)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強化對醫事人員與醫院安全的保障。醫療法修法主要是把裁量權交給第一線警察,並明定相關罰則,同時條文也賦予醫療機構相對責任,要求醫療機構須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的安全,不過為了避免條文過於嚴格,修法將醫療暴力明確規定為「結果犯」,以避免造成醫病關係緊張。
日前國內發生鄉民代表掌摑護理人員事件,引發各界關注醫護人員與急診室安全問題。因此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不僅保障病人就醫安全外,同時也維護急診室的醫療品質。
三讀條文將「非告訴乃論」的精神予以入法,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或危害醫療設施,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要移送檢察官偵辦。
而除了現行的行政罰之外,醫療法也新增刑事責任,如果以強暴、脅迫等暴行導致醫事人員「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醫事人員「死亡」,則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毀損醫療機構保護生命設備,危急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也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說:『(原音)為了維護病患安全、為了維持醫事人員的尊嚴,我們對醫療暴力採取零容忍態度。也就是在第24條裡面,只要對以的強暴、脅迫、恐嚇等非法的方法,妨害醫療業務的進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設施,醫院、警方、檢方都必須負起責任。包括第106條裡面,就要達到妨害公務的非告訴乃論的刑責,讓整個公訴的非告訴乃論精神,徹底落實在醫療院所反暴力行為裡面。』
醫療法修法主要是把裁量權交給第一線警察,同時,條文也賦予醫療機構相對責任,要求醫療機構須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的安全。
蘋果:蘋論:誰在演 《全民公敵》
2014年1月12日 星期日 @ 清晨6:29 0 意見
蘋論:誰在演 《全民公敵》
2014年01月11日
警政署發文高公局和遠通電收,宣稱因為要偵查潛在犯罪行為,所以要求提供全天候所有上國道車輛的行車紀錄,以建置一套維護治安的「國道行車資訊查詢系統」。此事遭到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在本報《蘋中信》專欄揭露後,交通部長急忙推翻高公局日前的決定,指稱不提供資料給警政署。這一場正在上演的《全民公敵》戲碼,完全顯露國家公務機關對於隱私保護與法治精神毫無認識。
和中國查IP沒兩樣
不少人認為「沒犯罪為什麼怕監控?」尤其三天前一件發生在台北永康街鬧區的強盜毀容案,正是透過台北市設置嚴密的「電子城牆」,才讓歹徒在短短一天內繩之以法。
在科技日新月異下,國家機器以國家安全及治安維護之名,早就可以輕易地蒐羅我們的個資隱私;有人認為這會讓我們更加安全,但反過來要問的是:「你怎麼知道有權力的人,會拿我們的資料做什麼?」
此次事件的嚴重之處在於警政署要求遠通電收「無任何條件,不分時段時間車輛,只要行經高速公路之行車紀錄資訊均提供給刑事局。」試問:誰提供你刑事局這麼大的權力可以蒐集所有用路人的資訊?法律依據何在?刑事局真要調閱高速公路行車紀錄進行犯罪偵查,大可透過正當法律程序提出申請,警政署身邊擺著一份「國道行車資訊查詢系統」是要做啥?
有心人若透過「國道行車資訊查詢系統」,可輕易地比對車牌號碼資料,掌握用路人的去向,此與中國政府要求電信公司交出所有人上網的IP位址有何二致?又與「老大哥」隨便掛線監聽我們的電話又有何不同?在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或涉及重大法益下,此舉當然已明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公然違反《個資法》
這也不禁讓人想起馬英九在九月政爭時曾對監聽下的註解:「立法委員沒有違法,就不用擔心被監聽!」既有此「上樑」,於是警政署敢以偵查犯罪之名,公然違反個資使用的法律保留原則、蒐羅用路人行車資訊,高公局更唯唯諾諾不敢捍衛用路人個資;正所謂「上有好者,下必甚焉。」
一件違法的行為,居然還有人說做壞事的人才會怕監控。台灣的法治教育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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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晨2:32 0 意見
時論-通保法 反保障了加害者隱私權
中國時報 莊佳瑋 2014年01月16日 04:09
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不過卻也衍生不少問題。(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不過卻也衍生不少問題。(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試想,如果你的手機掉了被人撿走,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向檢警報案,調取持用你手機者的門號資料,藉此查出侵占者的身分加以追訴;但在通訊監察保障法(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侵占遺失物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警無法調取通聯紀錄。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侵占者的隱私權。
試想,如果有人邊講手機邊開車撞倒了你,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報案後,由檢警調取通聯紀錄查證對方是否在案發時間撥打電話;但在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都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警無法調取通聯紀錄。就算你指訴了,對方只要否認,也是各說各話。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違規行車者的隱私權。
試想,如果有人不時打電話恐嚇你,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報案後,由檢警調取通聯紀錄查證對方身分加以追訴;但在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恐嚇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縱使得依修正後通保法第11條之1第3項例外規定調取通聯紀錄,但由於使用者資料不在該項規定範圍內,因此還是無法查知犯罪者的身分。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恐嚇者的隱私權。
或許你認為通保法的修正是政治鬥爭的產物,與你無關,但立法者正在以你上述生活常見犯罪的訴訟權為祭品,企圖保障輕罪的犯罪者不被查獲。如果你和我一樣無法容忍此類烏龍修法,讓我們一同請求行政院江宜樺院長正視此一問題,盡速提出覆議案,避免巨大的司法災難來襲。
(作者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監聽修法反彈 凸顯檢警失衡的辦案心態
◎ 錢建榮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通過,引發檢警調多方反彈。就先不講別的,只舉通聯紀錄的修法為例。本次修法將以往實務毫不設防的檢警調閱通聯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的行為,修正為與上線監聽一樣,限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更要法官保留。這是一個正確理解通訊監察本質的修法。因為監聽通訊內容的前提先要有通聯紀錄,更要知道通訊使用者資料才能判斷。這也才符合大法官釋字六三一號解釋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包括「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權利之本旨。
日前有彰化地檢檢察官投書指出,非三年以上的重罪,例如恐嚇、重利罪都可以搜索,為何不能調通聯?更質疑新法沒有授權法院審理中的調閱通聯權,連民事案件的當事人都失去調通聯作為證據的權利,有違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訴訟權。
這實在是不只危言聳聽,更是觀念、論證謬誤連連。首先,立法者以「重罪原則」作為限制監聽(包括通聯)強制處分權的意義,就是出於比例原則的考量,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秘密通訊隱私權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釋字六0三號解釋),衡量其侵害不可回復性,不能允許所有犯罪都能以這種偵查手段調查。
恐嚇、重利等罪所以能發動搜索,不就是有被害人出面指控了嗎?被害人的指控就是最有利的證據,搜索扣押找到足以佐證被害人指證真實的證據,就可以起訴了,還要調甚麼通聯?更別說被害人以用戶身分去申請自己的通聯當然沒有禁止。此類案件的審判實務究竟需要通聯證據何用?就算檢察官是為了找出其他潛在被害人,也有太多方法可行,例如搜索扣押的帳冊就是,到底調通聯要幹嘛?從通聯紀錄中一一向被告的親朋好友確認他們是否被害人嗎?
至於「恐嚇」,法院在審判中沒有授權依據,不能調取通聯的說法,更是不知所云。須知,「偵查程序的強制處分」與「審判程序的調查證據」有別。只要通聯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不論法院依職權,或審判中當事人依聲請,法官都有權調閱,這些依據就在刑事訴訟法,根本與通保法無關。至於法院使用通聯本身作為證據,是否有侵害當事人隱私權,那是證據排除法則層次的問題,與通保法也無涉。此外,說民事案件「完全讓當事人失去調取通聯紀錄的調查證據方法」,更不知依據何在?當事人依據與電信公司的契約,他當然可以調閱自己的通聯紀錄,要怎麼失去這個證據方法?若是指要調閱與自己無關的通聯,審判中法院自得發動。簡言之,通保法根本沒有禁止法官,限制人民,他要節制的就只是檢警調取通聯的強制處分權。
其實就通聯而言,新法「讓人搖頭再三」的反而是例外過寬,除允許檢警有急迫情形不及向法官聲請,就得先行調取通聯,更向特定犯罪嫌疑「妥協」,將法官保留原則排除在外,這些犯罪甚至已脫離重罪原則,例如搶奪、詐欺、恐嚇都是,更有未危害他人法益的犯罪,例如單純的吸毒犯。本來就已經七折八扣的勉強符合比例原則的立法,又因為檢警的本位立場,偵查心態積習難改,大開人權保障的後門。加上沒有專庭、專責法官的事後監督,檢警日後「以例外取代原則」,造成重罪原則、法官保留原則形同虛設可想而知。從這個角度言,這次修法才是「怪誕」的倒退。我同意,行政院如果不覆議,不再提修法補救,未來發生更大的司法災難,一點也不意外! (作者現任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立院三讀 監聽資料挪用有刑責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14 20:3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監聽資料挪作他用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公務人員或曾任公務員者違反規定,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法官或檢察官執行通保法而有法官法規定法官評鑑情事者,應移送個案評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應至少每3天派員取回監錄內容。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可作成譯文。
此外,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監督機關每年應製作年度通訊監察相關統計資料年報,定期上網公告並送立法院備查。1030114
通保法修正 手機遺失恐難找回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4.01.19 04:00 am
通訊保障監察法過關,讓民眾最有感的可能是,以後手機遺失可能找不回來了,因為侵占遺失物刑度不夠重,無法調通聯,檢警建議「以後手機不能離開視線」,否則掉了很難找回。
另外,電話騷擾、恐嚇案也因刑度跨不過門檻,無法調通聯,除非被騷擾者知道這支電話是誰使用,如果對方用別人的家用電話或手機騷擾、恐嚇,就難以查辦。
這是通保法修正後直接影響民眾權益的「後遺症」,對檢警而言,薪水照領、該有的福利也沒有減少,通保法愈嚴,警方工作反而輕鬆,到頭來還是民眾吃虧。
檢警指出,過去手機遺失,大多透過調通聯方式找回,拾獲者多半會換SIM卡使用手機,或賣給特定通訊行「換人使用」,只要有通聯就會留下手機序號和手機號碼,再循著手機號碼找到是誰申請新的SIM 卡,查到使用人,可以幫失主找回手機,也究辦拾獲者的侵占罪責。
不過通保法修正後,限制調閱通聯紀錄要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而侵占手機使用是專科罰金案件,不符合調通聯條件,無法再以這種方法找回手機,檢警坦言「以後手機得看緊點,如果遺失,很難找得回來」。
另外通保法也嚴格限制監聽,檢警認為將使打擊犯罪的手被束縛,可能步入「小案難辦、大案難破」的困境,一時間還想不出良方,只能等累積到一定案量的「棘手問題」和「慘痛經驗」後,再建議修法或放寬標準。
【2014/01/19 聯合報】@ http://udn.com/
通聯救了他們的命(林宏松)
2014年01月18日
通聯紀錄與通訊監察不同,通聯紀錄沒有記錄通話內容,只有通話時間、長度、通話方門號、手機序號及基地台位置等資訊。實務上除了偵查犯罪之用外,亦常用來當成救命工具,而且也確實成功救回數條寶貴生命。
100年11月25日《蘋果》電子報報導「發話地點搜索2小時 警救回吞藥尋短男」、95年8月13日《自由》電子報報導「背債尋短 兩警及時救命」、98年6月11日《自由》電子報報導「簡訊交代後事 母奔綠島救命」
上述三則救命故事的共通點,都是警方及時調閱通聯,依手機之基地台位置,找出親人的所在位置,才能及時阻止悲劇發生,挽救生命。
新法生效恐誤救援
但是,在新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生效後,上述3條生命,可能都將無法救回。因為在新的條文中,第11條之1規定要最重本刑為徒刑三年以上之罪的案件,才能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取得調取票後才能調取,例外情形也要符合特定罪名,檢察官才能依職權調取。而上述三則事件,均不是有涉嫌人之刑事案件,連向法官聲請都不能聲請,就算法官、檢察官想核發,也不能依職權核發,根本無從取得欲尋短親人的通聯紀錄,無從得知其發話位置,《通保法》生效後,警方束手無策。
立法委員說修法後更加保障人權,到底是保障了誰的人權?在新法生效後,如果又有與上述故事類似的情形發生,家屬也不用報警了,應該直接找立委諸公們陳情,看能不能「及時」修法,以挽救生命?
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通訊監察採 1 人 1 監聽票 立法院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2014-01-16)
立院三讀 限縮監聽聲請要件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14 20:31:00
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限縮通訊監察書(監聽票)聲請要件。(中央社製表 103年1月14日)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限縮通訊監察書(監聽票)聲請要件。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聲請通訊監察書應記載偵、他字案號及規定事項,監察對象非電信服務用戶,應予載明;並檢附相關文件及監察對象住居所調查資料,釋明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曾以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或以其他方法調查,合理顯示為不能達成目的或有重大危險情形。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一般犯罪通訊監察書聲請、核發、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保管、使用、銷燬,應就經辦、調閱及接觸者,建立連續流程履歷紀錄,並應連線台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其他執行通訊監察機關每月應將所有截聽紀錄以專線或保密方式傳遞到高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
另外,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內容或衍生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可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規定銷燬;違反規定的監聽行為取得內容或衍生證據,在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規定銷燬。
此外,須先經檢察署立案才可向法院聲請監聽票;單一監聽票聲請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監聽不得作為政治偵防或其他使用;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做為譯文;調取通聯紀錄除少數組織犯罪等,須符法官保留,依令狀主義,向法院申請核准。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者違法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執行機關應在執行監聽期間內,每15天至少作成1次以上報告書,說明監聽行為進行情形,及有沒有繼續執行監聽需要。檢察官或核發通訊監察書的法官並可隨時命執行機關提出報告。
此外,增列如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等,或有違反森林法規定,竊取林木等情形,都可依法監聽。法務部每年應向立法院報告通訊監察執行情形。立法院在必要時,可請求法務部報告並調閱相關資料。
院會通過附帶決議,立法院可設跨黨派監督小組,監理通訊監察法制及執行現狀。立法院必要時可請求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報告並依法調閱相關資料,且可隨時依法派員到建置機關、郵政事業或其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機關及處所,或用電子監督設備,監督執行情形。
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保障救濟程序,如果被監聽人認為監聽有瑕疵,可向法院提起抗告,且法院須實質審理,不能以監聽執行終結為由就不受理。1030114
立院三讀 監聽資料挪用有刑責
最新更新時間:16:30:25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監聽資料挪作他用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公務人員或曾任公務員者違反規定,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法官或檢察官執行通保法而有法官法規定法官評鑑情事者,應移送個案評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應至少每3天派員取回監錄內容。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可作成譯文。
此外,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監督機關每年應製作年度通訊監察相關統計資料年報,定期上網公告並送立法院備查。1030114
通保法修法今三讀 監聽不能一案吃到飽
〔記者陳彥廷、蘇芳禾、李宇欣、項程鎮/台北報導〕去年九月政爭引發社會對特偵組濫權監聽的強烈批判,立法院朝野黨團昨協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儘管司法界及警界大動作反彈,但朝野最後仍對修法內容達成共識,立院今天三讀完成立法後,監聽不能再「一案吃到飽」,一張監聽票只限監聽一人,且監聽內容不得作為政治偵防或其他使用。
除不能一案多吃外,參與協商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依協商通過的版本,監聽時偶然發現的另案資料,不得作為另案刑事程序之證據,不過七日內可補開監聽票,經法院同意後,還是可將原本的監聽資料當成證據,惟應和原案有關聯性。至於北檢起訴黃世銘的通保法第廿七條,則新增若將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廢監聽中心 司改會批朝野兩黨和稀泥
法務部昨晚發佈新聞稿指出,立院朝野協商通過的草案內容,聲請通訊監察須每一人分別立案等,將嚴重衝擊治安,希望各政黨再審慎評估,不應倉促修法。
民間司改會則痛批國民黨捍衛保守勢力,拒絕進步性的立法,並動輒用「治安將會敗壞」恐嚇人民,應予嚴厲譴責。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指出,要杜絕濫權監聽,就應廢除監聽中心,實施同步監聽,或至少讓它改隸中立客觀機關,不能任由警調全盤掌握,但朝野兩黨和稀泥,未廢監聽中心,無法杜絕非法監聽,全民成為最大的輸家。
地制法修正等草案 朝野協商獲共識
立院朝野黨團昨還協商完成「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局組織法草案」、「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可望在今天院會三讀通過。
朝野對「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的治水經費上限達成共識,將政院版的六年六百億元特別預算治水經費,增加到六年六百六十億元,同時明列預算的分配內容,分別是:河川及區域排水經費上限四二○億元、辦理雨水下水道經費上限九十億元,以及辦理農田排水、水產養殖排水、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經費上限一五○億元。
另外,爭議已久的「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昨也有共識,待三讀通過後,私校教師將比照公務人員可取領退休年金,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施行前,私校教師投保已年滿十五年、符合退休資格者,可請領退休年金,若施行前已領取一次退者,得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繳回一次退,改領退休年金。
立院三讀 監聽一人一罪一票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14 20:3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監聽票須經檢察署立案號才可向法院聲請,單一監聽票以單一對象為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通訊監察書(監聽票)須經檢察署立偵、他字案號,才可向法院聲請核准。聲請通訊監察書,應以單一受監察人為限,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可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也就是一人一罪一票,不能「肉粽式」一票多吃。
此外,監聽時取得其他案件內容者,不得做為證據,但在發現後7天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案件具有關連性等不在此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調取通信紀錄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必要時,可依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不過,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強盜、詐欺、擄人勒贖、毒品、走私、人口販賣等罪,而有需要時,可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1030114
《通保法》三讀 金門檢警調:護航惡官
2014年01月15日18:18
【王中聖/金門報導】因立法院長王金平監聽案而起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昨在立院三讀通過,引發全國檢警調系統大反彈。金門高分檢下午聯合警調、海巡、憲兵等單位召開記者會,火力全開砲轟《通保法》;高分檢檢察長邢泰釗更以「自綁雙手」形容該法護航不肖官員,將對社會帶來嚴重影響。一名基層辦案人員更是痛罵,乾脆修法「立委涉案不得偵辦」,簡直是爛透了!
受理林毅夫叛逃案的高分檢檢察官吳祚延也舉例,單純涉及山海難事件因不涉及犯罪也不能調取通聯紀錄確認有無出現在可疑處,如此不是延誤救人時機,再者監聽不能作為針對行政不法的證據,但是囂張可惡官員的行政不法往往誤國誤民,如此嚴格限制有失衡平!
對於外界擔心長久以來嚴重影響金門的賄選犯罪,高分檢檢察長邢泰釗稱,過往偵辦的案例,賄選的嫌犯都使用一隻以上的電話,如果依照新法怎麼辦下去,而且以金門距離對岸之近,新法增加的辦案時間足以讓嫌犯逍遙法外逃往對岸。邢泰釗等與會人員均認為,權衡利弊後希望民間與公部門能支持再修法,不要讓法律產生空窗期影響社會治安!
九月政爭後 近3成監聽遭駁回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黃寅、陳宏睿/台中報導】
2014.01.12 04:27 am
立法院長王金平被監聽到關說案,引發「九月政爭」,但也喚起全民對監聽合法與必要的重視與爭論,檢審為此加強把關,台中地院在九月政爭之後,法官駁回檢方聲請監聽票高達近三成,保障民眾通訊自由。
台中地檢署去年元月至9月聲請監聽件數3144件,核准2624件,駁回307件,部分准駁162件,其他補資料50件,駁回率11.70%;而10、11月聲請件數688件,核准492件,駁回142件,部分准駁45件,退回9件,駁回率升高至28.86%。
據法院表示,駁回件數暴增,主因在續監核准降低、持機人真實身分不明確、擴線對象身分不明確。
律師李學鏞強調,從嚴做法才是對的,監聽應具有必要性及是最後手段,但以往檢警調卻常把監聽做為辦案的前期手段,嚴重傷害人權;他舉例檢調人員監聽某甲,只因片面認為他的20名親友可疑,就向法官聲請監聽票,相關親友隱私和人權因此喪失。
「同一個案號監聽,無限上綱擴線到無關連的案件」、「一票監到底的處理方式,才是惹人詬病的源頭!」律師邱顯智表示,民眾擔心是相關機關在處理監聽案,是否便宜行事,讓許多沒有申請監聽票的電話也一併納入蒐證證據,侵害人民的人權。
【2014/01/12 聯合報】@ http://udn.com/
少了監聽 員警批自廢武功
【聯合報╱記者趙容萱、林佩均、宋柏誼/台中報導】
2014.01.12 04:27 am
法官大量駁回監聽票,部分偵查員反彈,指監聽是辦案利器,「現今講究科學辦案,還要求不能與黑道交往,線索進不來,怎麼辦案?」偵查員說,要掌握不法集團犯罪動向,尤其毒品案,幾乎全靠監聽才能收網。
資深的陳姓偵查佐形容,現在監聽審核已十分嚴格,每期報告次數從以往1次,增加到3次,報告內容得附上譯文等相關資料,要花費更多時間與精力在文書往返,增加辦案困難度,無異是「右手被砍斷、自廢武功」。
「刑案監聽應與政治監聽脫勾!」王姓偵查員認為,監聽引起反感,是民眾感覺隱私被侵犯,尤其政治類監聽,結果政治監聽無從規範,反影響刑案監聽,他認為應專業規範,刑事監聽從寬,鼓勵刑警積極打擊犯罪。
林姓偵查員說:「監聽票有夠難請,案件怎麼辦下去?」聲請平均2、3成被退件,上線監聽毒品案時,若同時聽到其他犯罪事實,還要另外聲請相當麻煩。
蔡姓資深偵查佐感嘆,九月政爭後,到地檢聲請監聽都要做好戰敗準備,除確認資料無誤,連「老鳥」也要背熟台詞,一旦感覺報告不完整,案件就吹了。
【2014/01/12 聯合報】@ http://udn.com/
測試監聽 網路傳言攏是假
【聯合報╱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2014.01.12 04:27 am
「只有收到法院的監聽通知,才能知道是否被監聽!」刑事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警官說,網路上盛傳只要輸入特定號碼,或根據通話品質,可判斷自己是否遭到監聽,這都是子虛烏有的說法,只有收到法院通知,才能知道是否被監聽。
網路盛傳手機只要輸入「*960*#」、「*62*」、「*26*」,就能得知自己是否遭監聽,也有網友說只要電話突然「變小聲」,或通話常莫名其妙中斷,就代表電話被監聽了;中打表示,這些都是謠言。
警方說,警察機關向法院聲請監聽票核可,會從電信業者的機房上線,直接從系統端進行監聽,任何手機通訊品質、或利用手機撥打號碼都不可能得知。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結束監聽後,法院會通知被監聽者被監聽多長時間?此時才是得知是否被監聽的唯一方式。
刑事局警官指出,犯嫌躲避監聽方式五花八門,包括用人頭卡申請數十支手機,隨機抽取手機撥打,或利用衛星電話,也有罪犯利用「1門號只打1人」方式,躲避警方監聽。
【2014/01/12 聯合報】@ http://udn.com/
通保法三讀 檢警調大反彈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游振昇/台北、台中報導】
2014.01.15 05:55 pm
立法院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高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指限縮監聽權對辦案人員造成莫大阻礙。
記者王騰毅/攝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三讀後,限縮檢警調辦案調閱當事人通聯記錄權限,檢警調認為修法使打擊犯罪發生重大阻礙,衝擊治安,辦案人員手腳被束縛,今天全面反擊。
台灣高檢署上午舉行聯合記者會,代理檢察長郭文東、調查局副局長吳莉貞、刑事警察局局長林德華、海巡署副處長莊繼章看法一致。郭文東說,監聽並非辦案的萬能手段,沒有適度的監聽,辦案萬萬不能。
高檢署書記官長陳傳宗表示,新制使得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時,無法還原死者生前的聯絡對象,坐失辦案先機。
林德華表示,警方查辦組織犯罪須長期蒐報情資,調取組織成員間的大量通信記錄,新法上路後,無法適時排除民害。查緝毒品案,也無法自通聯紀錄追查上游。
中部地區檢警調首長上午也開記者會,表達憤怒心情。台中高分檢檢察長王添盛說,以後有民眾報案家人失蹤要去自殺,司法單位束手無策,只能眼睜睜看著對方自殺。
【2014/01/15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通保法三讀「重罪才能先調通聯」 限監聽.調通聯權力 警怨自廢武功 打擊犯罪之手被束縛 警憂難破案 杜絕一案監聽到飽 限制1人1罪1票
2014/1/15 王李中彥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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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對檢警執法的監聽與調閱通聯紀錄有嚴格規範。
引起執法單位反彈的調通聯紀錄限制,涉及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可以向法官聲請調通聯,十年以上重罪執法單位才能自行先調取。
高檢署連忙召集檢警調人員開記者會反擊這項修法。
而我們也訪問了前線刑警的心聲,刑警認為這種法律,已經等於廢了他們武功。
去年的九月政爭,意外捲起一陣殺傷力更強的監聽風暴。
從立法院長到立院總機都曾被掛線監聽。
瞬間,朝野立委都視監聽與調通聯紀錄的辦案方式為洪水猛獸。
就在本會期結束前,立院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
嚴格規範檢警調人員的監聽與調通聯權力。
前線刑警卻認為,這無疑是要廢了他們武功。
修案件要三年以上徒刑之罪,檢察官才可向法官聲請調閱通聯。
如果是十年徒刑以上重罪,就可以先調取。
但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當事人、檢察官、法官都不得調取,不盡公平。
而在監聽部分,更是限制多多。
改成一張監聽票只能針對一名對象的一個案件。
已經沒有之前的請一張票聽到飽。
而如果監聽過程發現其他案件,七天內須法官認可,否則違反者可被處徒刑,證據也無效。
也被執法單位認為,這根本是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法律。
立法院會期結束前,法案大清倉。
沒有與民生相關的食管法,反而三讀通過九月政爭衍生出的通保法修正案。
是否對全民生活有所幫助?執法單位從上到下,似乎都不敢茍同。
聯合:跟蹤女同事 奔波7公里的巧遇
@ 凌晨2:30 0 意見
跟蹤女同事 奔波7公里的巧遇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2014.01.12 04:04 pm
楊姓男子愛慕女同事,多次跟蹤,離職後還死纏尾隨;他聲稱「巧遇」,但法官認為他和女方住處相隔七公里,沒道理捨近求遠購物,車子行進中「每次巧遇」更不可能,認定他鬼扯,依違反社維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規定裁罰一千五百元。
「碰到跟蹤,千萬別姑息。」檢察官指出,被人跟蹤可能很煩、甩不掉,很多人會躲著對方、怕麻煩而不想報警,這種態度可能助長僥倖心理,讓對方得寸進尺。碰到跟蹤最好先用手機蒐證再報警,被跟一次報警一次,讓對方知道「我不是好惹的」。
桃園地院調查,楊姓男子暗戀女同事,數度表白被拒絕,去年五月開始跟蹤女生,一下班就騎機車緊盯,雖未攔下騷擾,卻一直跟著,讓女同事有壓迫感,一度躲進百貨公司請家人接回。
女生透過同事告知楊姓男子「我有男友、不要再跟了」,但楊照跟不誤,後來公司以楊行為不檢解聘,他還是不放棄,經常在下班時尾隨跟蹤。女生受不了這種恐懼,三個月後報警,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裁罰。
桃園地院調查時,楊姓男子表示,因女同事住家附近的便利商店打折,他常騎機車去購物,途中有時停下來休息,才會巧遇女同事。法官查出他住家附近也有同家便利商店,沒道理捨近求遠,且女同事是開車,機車與汽車行駛速度有別,除非刻意停等、尾隨,不大可能在途中多次相遇、巧遇,認定就是跟蹤。
【2014/01/12 聯合報】@ http://udn.com/
自由:租稅保全與限制出境 / 未列單實際所得 沒報稅要罰
@ 凌晨1:58 0 意見
未列單實際所得 沒報稅要罰
最新更新時間:16:43:40
(中央社記者吳佳穎台北12日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自動報繳制」,即使國稅局提供的各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上沒列出,納稅人仍要據實申報,否則仍要繳罰鍰。
中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民國98年度與配偶投資外商銀行的外幣結構型帳戶,於98年度交易完結日結算損益相抵,合計獲有財產交易所得新台幣33萬餘元,卻沒報稅。
國稅局說,甲君主張,國稅局提供「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並沒有這些項目,所以造成他漏未申報,並非故意,應該免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自動報繳制,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就有據實申報的公法義務。
且國稅局提供的各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都會載明:「請注意!您所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的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
國稅局說明,由於甲君的確有投資並獲得所得,應該據實申報;沒將所得一併辦理申報,就違反法律上應負義務,除補徵應納稅額外,還會被處罰鍰。1030112
租稅保全與限制出境
◎ 蘇友辰
台灣租稅救濟案每年逾千件,財政賦稅單位動輒以「限制出境」追稅,引發廣大的爭議與民怨。根據統計,截至2013年10月底為止,共有7,000多位民眾因欠稅被境管。究竟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關稅法第48條有關限制出境之規定,有無違反憲法第10條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2條規範?應否廢除?此項涉及憲法保障人民遷徒自由人權議題之爭執已將近20年,至今似不得其解。
雖然司法院於1994年作成釋字第345號解釋指出,行政院前公布施行「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已廢止),符合稅捐稽徵法授權目的及範圍,並不違憲。然而,欠稅限制出境之目的,無非是冀以無法出境之不便利,造成欠稅者的心理壓力,逼迫償還租稅債務;係以無從變價的「人」為對象,屬於對「人」租稅保全措施,國內財稅學者早已抨擊該行政處分違反比例原則,而且認為站在比較法上,為維護人性尊嚴,除了行為或不行為請求權外,已甚少使用以「人」為客體之保全處分,外國並無此種立法例,為台灣所獨有。
再者,國際人權兩公約於2009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已成為國內法,其位階在國內法之上。依據2012年3月國際獨立人權專家審查台灣初次人權報告結果,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68點指出,台灣因財政與賦稅原因,稅務機關大規模限制出境行政處分,已廣泛干預人民所應享有的離開本國的人權,違反ICCPR第12條第2項規定,不符國際人權規範,建議應適當修改相關政策及法令。惟迄今財稅單位似不動如山,令人不解。
雖然前此財政部另委託學者研究限制出境的法制及其成效,但直到2013年12月始公布結果,可議的是,該項研究結論指出以限制出境作為租稅保全的成效不到一成,而最後固建議廢除,但應分作短、中、長期進行解構。然此流刺型的境管,關乎台灣人權狀況之提升,能否與國際接軌的變革,欠稅限制出境既為國際獨立專家審查所批判,且其侵害人權的狀態一直在持續之中,自不宜以拖待變。財政部實應依照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及遵照行政院長江宜樺於2013年歲末主持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23次會議裁示,積極主動提出修法改善,不應藉口公益考量及衝擊太大而以拖延怠惰方式處理。
或謂廢了租稅境管之後,對於欠稅大戶的債權確保豈非完全破功?其實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仍有對「物」(欠稅人財產)限制處分及假扣押的保全程序伺候,之外尚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更為嚴謹採取法官保留的拘提、管收處分可以防止其等逃匿、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行為,亦可達成確保國家稅收之目的,應不致偏廢。
政府全力拚經濟,正積極建構「自由經濟示範區」,希望引進外商投資,活絡台灣經濟,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若此獨一無二對人的行政租稅保全境管措施如未能及時拆除,進一步改善租稅環境,一旦繼續適用在外商身上,將是投鼠忌器,造成自由經濟發展的障礙。(作者為律師、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聯合:賴英照/為誰拚經濟?
2014年1月10日 星期五 @ 凌晨12:55 0 意見
賴英照/為誰拚經濟?
【聯合報╱賴英照】
2014.01.09 03:58 am
西元七五五年冬天,杜甫從長安到奉先(陜西蒲城)探視妻小。路上看到皇親大臣在華清宮縱情聲色,而嚴冬街頭,卻有凍死的骸骨。風雪中進得家門,聽到全家大小哭成一團,原來他的小兒子已經餓死。憂傷自責中,他寫下「自京赴奉先縣詠懷五百字」的長詩,裡面有兩句,你我都會背:「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那是開元天寶盛世,長安是當時地球上最繁華的城市。
今年元旦,當今地球上最繁華的城市紐約,正進行新舊市長的交接。新任市長白思豪(Bill de Brasio)以縮小貧富差距的訴求,拿到七三‧三四%的選票。就職當日,天寒地凍,他再一次向貧寒人民送暖,誓言為他們終結不公平的經濟社會待遇。美國是資本主義根深柢固的國家,主打貧富問題為什麼能撼動人心?這當然和貧富差距急速擴大有關。學者研究指出,一九八○年到二○○五年間,美國八○%的新增財富,被一%的人拿走。二○一一年有四六二○萬人生活在貧窮線下。
二○一一年五月,諾貝爾經濟獎得主史帝格里茲(Joseph E.Stiglitz)在浮華世界雜誌(Vanity Fair)的文章,標題就是「一%所有,一%所治,一%所享」(Of the 1%, by the 1%, for the 1%)。他指出,一%的人拿走全美國廿五%的所得,掌握四○%的財富。廿五年前,一%的人只有十二%的所得和卅三%的財富。同一時期,廣大的人民薪資倒退,生活痛苦,美國已經背離民有、民治、民享的理想。
文章發表後約四個月,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占領華爾街運動的群眾走上街頭,高舉標語嘶聲吶喊:「We are the 99%.(我們就是那百分之九十九)」;形同昭告世人,這是一個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的國度,而這正是富甲天下的美國。多少年拚經濟的結果,人均所得達到五萬美元,但分配嚴重不均,逼得人民大聲質問:為誰拚經濟?
史帝格里茲二○一二年出版的The Price of Inequality進一步指出,貧富差距擴大,不是憑空而降,而是市場力量和政治算計交互作用的結果。他呼籲政府要大刀闊斧的改革,終結這種獨厚頂層卻犧牲廣大人民的政經制度。他的觀點,引發仁智互見的回響。
最有力的回響來自歐巴馬總統。二○一三年三次重要演說,都強調要縮短貧富差距。他在一月廿一日的就職演說指出,如果只是少數人致富,但多數人的日子過不下去,這個國家不會成功。二月十二日的國情咨文更直指公司利潤已經到達歷史新高,但員工薪資卻文風不動。他宣布三年內基本工資要從時薪七‧二五美元提高到九美元;同時宣示要打造更多機會的階梯,讓努力的人能夠往上爬。
十二月四日他在華府智庫「美國進步中心(Center for American Progress)」的演說更強調,如何確保辛勤工作的每一個人,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是當代最為關鍵的挑戰。他指出,十%的人賺走全國五○%的所得,CEO的薪酬是員工平均薪資的二七三倍。這種分配不均也造成階層流動的僵化。生長在底層廿%家庭的小孩,成功爬到上層的機會不到五%,而且不止影響一代,還有代際的惡性循環。這樣的發展,影響經濟成長,降低社會信任,威脅民主根基,更動搖美國夢的基本價值。
有人認為拚經濟必然造成分配不均。但歐巴馬指出,歷史經驗顯示全民共享成長的年代,正是經濟發展最好的時期,而分配不均到達一定的程度,成長反而遲緩。
台灣經驗可以支持歐巴馬的觀點。台灣經濟奇蹟一向以兼顧快速發展和分配公平自豪。這樣的奇蹟,今天還存在嗎?有人從吉尼係數○‧三三八,所得最高和最低廿%的差距只有六‧一三倍,證明台灣的貧富差距不是問題。
但也有人看到所得最高和最低五%的差距,三年間從六十二倍(二○○七)上升到九十三倍(二○一○);坐享減稅利益的企業,雖然獲利超過百億元,員工還是只有二、三十K的薪水。貧富差距擴大,加上教育制度的變革,寒門子弟上不了頂尖大學,更難出人頭地。
這種認知的差距,凸顯相關資訊的不完整。主政者必須徹底瞭解台灣所得和財富分配的實際情況,對外詳細說明。更重要的是,政府應確立「為全民拚經濟」的政策,對於拉大貧富差距和僵化階層流動的關鍵制度,必須勇於改革,以確保拚經濟的成果,不被少數人壟斷。「奉先詠懷」不應該是杜甫的預言,成為千年之後台灣社會的寫照。
(中原大學講座教授、司法院前院長)
【2014/01/0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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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立院三讀 中科院轉行政法人 / 聯合:電業法三讀 維生與輔具用電將可以從優計價
@ 凌晨12:42 0 意見
電業法三讀 維生與輔具用電將可以從優計價
【聯合報╱記者陳乃綾、李昭安/台北報導】
2014.01.11 03:07 am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電業法修正案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前者將放寬補助身心障礙者維生與生活輔具用電的計價方式;後者可讓國防部軍備局所屬中山科學研究院轉型為行政法人,非軍職優秀人才也可擔任管理階層,有助留才。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指出,電業法現行條文雖以供電成本的計價方式提供身障者優惠,但根據台電的資料,供電成本每度高達三點零四元,遠高於修法前社會司提供給身心障礙者的用電優惠二點一元;因此她提案修法,將身障家庭用電改為採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最低價者。
身心障礙家庭因使用呼吸器、氧氣製造機、血氧監測儀等維生生活輔具器材,導致電量耗費量大,電費成一筆沈重負擔。管碧玲指出,如肌肉萎縮、魚鱗癬等患者的用電需求,政府應給予協助支持,但過去台電的供電成本卻高於政府補助的電價優惠,原本優惠美意反而對身障家庭不利。
供電成本會隨著採購起伏,若供電原料採購價格便宜,供電成本就可能比實用電度最低單價還要低,未來身障家庭可自行選擇最優惠的電價計費方式。
中科院轉型行政法人部分,因涉及國防科技、武器裝備研發及生產銷售,朝野立委憂心,法人化後有國防機密管控問題,此案遲遲無法通過。
國防部軍備局長兼中科院院長金壽豐日前表示,中科院轉型行政法人後,智財權仍屬國防部擁有,授權中科院運用。中科院管理階層文職平均年齡逾六十歲,軍職人員大幅精簡,有博士學位且能承接所長職務不到卅人,有四百多位優秀人才無法擔任管理階層,透過法規鬆綁,希留用相關人才。
【2014/01/11 聯合報】 @ http://udn.com/
立院三讀 中科院轉行政法人
最新更新時間:10:34:49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中科院轉為行政法人,組織、人事及預算運用更彈性,增國防科技能力。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為提升國防科技能力,建立自主國防工業,拓展國防及軍民通用技術,特設中科院。中科院從現行隸屬於國防部軍備局的二級單位,轉型為行政法人,組織、人事及預算運用能更有彈性,活化科技研發組織,增加自主性管理,提升營運績效及促進經濟發展,有效支援國軍建軍戰備任務。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國防部為監督機關,對中科院有核定10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5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核定或備查規章、年度營運(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檢查財產、財務及國家機密保護狀況;營運績效評鑑等權限。
中科院業務範圍包括國防科技及主要武器裝備、軍民通用科技的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國內外科技合作、資訊交流及推廣;國內外科技技術轉移、技術服務及產業服務;國防科技人才培育;重要國防軍事設施工程;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事項等。
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院會也三讀通過,中科院執行業務有涉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祕密事項時,應由國防部比照軍備局及其所屬機關(構)相關規定予以機密核定與等級變更,並善盡監督中科院保護機密之責。
此外,院會通過附帶決議,建請國防部應在條例施行後,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培育女性人才從事國防科技研發,提高從事國防科技研發女性比例,以期中科院未來符合行政法人法所定的董、監事任一性別不可少於1/3目標。1030110
中央社:立院三讀 刑事退保擴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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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刑事退保擴及被告
最新更新時間:11:12:5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19條條文,將刑事具保(退保)對象擴及被告。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廖正井所提刑事訴訟法第119條條文規定,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條文將刑事退保擴及被告,增列「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另外,立法說明增列「另他案有無具保之必要,檢察官或法院應另行審酌」。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尤美女表示,有些案件判決確定、人也入監服刑,具保或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被告請求領回保釋金,檢察官不給,這不合理。
她說,另一種情況,第三人具保,但發現被告想要逃跑,第三人擔心保證金被沒收,第三人可跟檢察官說,被告可能會跑,檢方趕快羈押,第三人可請求拿回保證金,由法院裁量。
尤美女表示,有的被告向高利貸借錢、有的向銀行借貸,利息按日計算非常可觀,加上冗長的訴訟程序,錢卻無法領回,新制實施後,具保原因已消滅,自應減除具保責任,另他案有無具保的必要,檢察官或法院應另行審酌。1030110
中時:法院抗議潑漆 檢引大法官解釋不起訴
@ 凌晨12:05 0 意見
法院抗議潑漆 檢引大法官解釋不起訴
中國時報 陳志賢/台北報導 2014年01月10日 04:09
遭槍擊身亡的刑警林安順外甥賴大為,不滿凶嫌李得陽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去年到最高法院潑漆抗議,涉嫌毀損、侮辱公署罪。台北地檢署破天荒地引用大法官會議509號解釋,認定賴的舉動只是對判決不滿的意境傳達,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不應以刑責相繩,昨將賴不起訴。
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在闡明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規定,是否違反憲法,旨在對於媒體報導涉誹謗罪,提供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對媒體影響深遠。
檢方認定,刑法侮辱公署罪嫌,亦涉及人民言論自由基本權利的限制,依該解釋,國家應給最大限度維護,亦應適於用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疇。
檢方強調,「公署」因本質上具有公益性,所以對公署發表言論的容許尺度,自應比私人更為寬廣,況且侮辱公署罪,目前已有立委提案建議刪除,因此刪除前,對該罪自應從嚴解釋,才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
聯合:勞委會升格勞動部三讀 雇員扶正須經國考 / 中央社:立院三讀 勞動部設基金運用局
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 晚上11:55 0 意見
勞委會升格勞動部三讀 雇員扶正須經國考
【聯合報╱記者李昭安/台北報導】
2014.01.10 03:48 am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組織法,勞委會升格為勞動部。行政院原規畫,勞保局五百多位已參加雇員升等考試的金融雇員,可轉任公務人員,但朝野上周協商刪除相關條文,雇員須國考合格才能「扶正」。
勞委會原訂去年元旦升格勞動部,但前年底立法院審查勞動部組織法時,行政院、考試院持不同意見;考試院長關中也曾批評,未通過國家考試,「黑官」絕不能「漂白」。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因此被擱置數月,遲遲無法通過。
朝野立委、勞委會、考試院上周協商決議擱置爭議,通過有共識部分。勞委會升格勞動部後,政府組織改造又完成一塊拼圖。
銓敘部統計,勞保局、健保局近千名雇員若轉任公務人員,未來月退俸可能讓國庫負擔增加一百億元。
銓敘部次長吳聰成說,「為了公平正義,非擋不可」。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說,行政院金管會及其所屬機關、經濟部能源局、中央健保局等組織法,也未將相關人員列入公務人員編制,行政院版勞動部組織法草案給予金融雇員扶正的法律依據,將破壞憲政考試用人規定。
【2014/01/10 聯合報】 @ http://udn.com/
立院三讀 勞動部設基金運用局
最新更新時間:18:57:38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9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勞動部組織法,成立勞動部掌管全國勞動業務,並設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各類基金運用。
行政院勞動委員會主任委員潘世偉傍晚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勞動部組織法通過後,掛牌時間有待內部討論,但會儘快處理。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勞動業務,特設勞動部,掌管勞動政策規劃、勞動關係制度規劃、勞工保險、退休、福利規劃管理和監督、勞動基準與就業平等制度規劃、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檢查政策規劃及業務推動、勞動力供需預測及運用、勞動法律事務處理等事項。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勞動部設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基金運用局、職業安全衛生署等次級機關。勞保局執行勞保、就業保險、積欠工資墊償、勞工退休金收支;勞動力發展署執行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等相關事項。
勞動部組織改造規劃將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併勞保局移撥保險基金業務改制成立勞動基金運用局,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勞動部各類基金運用等事項。
潘世偉表示,成立勞動基金運用局有助管理6類基金,採分別管理,共同操作策略,希望提升基金績效。
勞動基金運用局未來將專責管理勞動部6類基金,包含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的運用業務。
此外,原勞動部及其所屬4機關的組織法草案行政院版本列有金融雇員升等考試資格者,得認定具有轉任資格規定,不過,經朝野協商後決議刪除相關條文。
潘世偉表示,原希望為這些金融雇員爭取轉任權益,但考試院相當反對,尊重考試院的想法。1030109
中央社:立院三讀 增親屬會議替代方案
@ 晚上11:26 0 意見
立院三讀 增親屬會議替代方案
最新更新時間:11:41:51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親屬會議」不能、難以召開時,可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
現行民法有親屬會議組成規定,以決定扶養方法、遺囑執行人等。親屬會議須由5人組成,組成者包括未成年人或遺產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等。不過,與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吳宜臻表示,民法制訂時間已久,現在的工商社會以核心家庭為主,人民遷徙頻繁,親屬會議召開困難,修法是要提供這些家庭一些替代方式。
曾有男子生前立下遺囑,但未指定遺囑執行人。男子死後,家人3次以存證信函通知召開親屬會議,到場參與人數都不足;家人以存證信函詢問20多名親屬是否願意擔任親屬會議成員,只有1人同意。法定人數不足情況下,親屬會議遲遲無法召開。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若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事項,因成員不足或其他因素難召開親屬會議,有權召集會議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聲請,改由法院處理相關事宜。
此外,被繼承人過世後,遺囑保管人應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繼承人;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遺囑保管人應通知已知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1030110
蘋果:普洱詐千萬 曾試喝告不成 買家控出貨摻新茶
@ 晚上10:32 0 意見
普洱詐千萬 曾試喝告不成 買家控出貨摻新茶
2014年01月10日
1970年的「廣雲貢餅」茶餅較小較薄。黃哲民攝
【黃哲民、侯力元╱綜合報導】新北市男子許德田四年前賣總值一千多萬元的普洱茶給田姓男醫師,去年被田男指控賣假貨,涉最重可判五年的詐欺取財罪嫌。新北地檢署指田男多次帶親友試喝,現場翻閱參考書比對香氣色澤才購買,認定此消費糾紛應循民事途徑解決,昨將許男不起訴。
田男昨大呼不可思議,表示當時許男宣稱茶餅都是陳年老茶,他是普洱茶愛好者,共花二千二百餘萬元購買,不料許男竟將新茶混入老茶,經他送到中國茶廠檢驗揭穿,許男簽和解書又反悔。田男說將與律師討論是否聲請再議。
認定屬民事糾紛
許男於二○一○年八月起,陸續賣給田男一九六○年代「極品樟香」、一九七五年「7512」和一九七○年代「廣雲貢餅」等普洱茶餅,田男付款一千五百多萬元,前年他把茶餅樣本送鑑定想轉賣,竟被告知前兩種年份茶餅根本不存在,廣雲貢餅應是假貨,他拒付七百萬元尾款。
許男辯稱,茶餅是向歇業茶商收購,田男帶親友多次試喝才付款,既生爭議願原價買回,但田男不肯。田男推稱太忙碌,收貨沒拆封檢查而上當,並反駁許男出庭不斷說沒錢和解。
檢方函請農委會茶葉改良場協助鑑定被婉拒,因我國只准許中國普洱茶進口銷售,不做鑑定,許男與田男又喬不定該找哪位民間公正人士鑑定。檢方指田男自稱喝普洱茶十多年,購買前多次試喝,且無法證明自行送驗樣本是向許男購買的茶餅,雙方應循民事途徑釐清有無瑕疵擔保責任。
年份非唯一依據
大友普洱茶博物館館長廖義榮表示,消費者買普洱茶要多看多聽多問與多喝,原則是茶香清、湯栗紅、葉乾燥、味回甘的「清純正氣」四字訣。廖強調,普洱茶年份非唯一依據,有霉味更不正常,因普洱茶是發酵茶不是發霉茶。
選購普洱茶建議
●茶香要清,不能有霉味,且茶湯應能回甘
●茶色栗紅為佳,不能黑如漆
●存放處忌潮濕,茶餅應乾燥且不能染雜質
●同價比質、同質比價,同價又同質,就挑個人喜歡的口感
●應多看多聽多問多喝,再依賣方解說,從中分辨吹牛或專業
●以茶葉年份對照市場價格判斷真偽
資料來源:大友普洱茶博物館館長廖義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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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
消保官:拍全家福照片留念,定金如何支付才有保障? / 聯合:婚紗店拍照簽約 權利義務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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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全家福照片留念,定金如何支付才有保障?
新聞日期: 2014/01/09 發佈單位: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發佈類別: 新聞
【新北巿訊】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日前處理1件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消費者原本預定拍攝全家福照,總價9,800元,應業者要求於簽約時支付50%定金共4,900元,嗣後因故無法於預定期間拍攝,欲向業者請求退還部分定金,但業者表示攝影棚空間及人員時間皆已為其保留,無法如消費者希望之金額退還,僅願退還1,900元。為避免消費者損失及雙方訟累,經消保官協商後雙方同意改為4,900元之拍攝方案,並延長拍攝契約之有效期限,使消費者得另行擇期前往拍攝。
消保官表示,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所以消費者在支付定金前應審慎考慮,倘因自己之事由無法前往拍照,可能蒙受定金之損失。但在婚紗攝影部分,依據經濟部就婚紗攝影所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2條規定,業者得收受定金,其金額不得超過契約總價額之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本件業者所受定金為總價額之一半,已與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範本之規範有違,消保官已於協商當日要求業者改善此一作法,但因範本規定無法律上之強制力,所幸透過協商,消費者仍與業者達成共識解決爭議。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無論是拍攝個人寫真、寶寶寫真、全家福或是婚紗照,目的都是留下美好回憶,但此類攝影消費之服務內容多、完成服務之時間亦較長,可能涉及的消費爭議大多涉及定金返還、攝影作品不滿意、業者加收費用等原因,雖然目前就婚紗攝影尚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資依循,但消費者於簽約前仍可參考範本規定,評估支付定金之金額,並將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載明於簽約單,尤其是額外收費項目或業者口頭承諾事項,都應形諸文字載明於契約內,才能減少後續爭議,保障自身權益,並為人生重要時刻留存美好的相片回憶。
資料詳洽: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賴淑青消保官
電話: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4256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攝影寫真支付定金 新北市法制局:不超過總價額 20%(2014-01-10)
婚紗店拍照簽約 權利義務寫清楚
【聯合報╱記者余佳穎/土城報導】
2014.01.10 03:11 am
吳小姐一家3口,去年11月初想拍全家福沙龍照,與業者簽約並預先支付總價一半、4900元的訂金,但後來因故想退費,業者僅願意退還1900元,吳小姐遂向消保官投訴;經協商後,雙方最終同意改拍4900元方案,並延長拍攝有效期限。
吳小姐一家日前到淡水某婚紗店,希望拍全家福留念,與業者談妥在月底前拍攝總價9800元方案,並支付5成、4900元訂金;但隨後因家裡有事,無法在期限內拍照,希望業者退還訂金。
業者不願全額退還,並表示攝影棚空間、人員時間都已經為吳小姐一家人保留,僅能退還1900元,雙方喬不攏,吳小姐於是找消保官申訴。經調解後,雙方同意改拍4900元方案,並延長拍攝契約1年。
新北市消保官賴淑青表示,根據經濟部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業者收受訂金不得超過總價20%,該業者要求總價一半違背規範,要求業者改善,對方也同意折衷提供消費者其他方案。
雖然定型化契約範本在法律上不具強制力,但賴淑青說,消費者仍可參考規範,與業者溝通訂金金額,並將雙方權利義務白紙黑字寫清楚,以保障自身權益,減少後續爭議。
賴淑青也提醒,根據民法第249條規定,付訂金當事人不能履行時,訂金不得要求返還,因此付訂金前應審慎考慮。
【2014/01/10 聯合報】@ http://udn.com/
中央社:多項國考新制變革 複選題上路 / 立院三讀 規範司法官財報資格 / 聯合:今年考公職 多了複選題
@ 晚上7:28 0 意見
中華民國考選部(Ministry of Examination,R.O.C(Taiwan))全球資訊網 - 考選新措施(2014/1/10網頁資料)
自103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之「海商法」修正為「強制執行法」,其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均不變。
本2項考試第一試計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等6個子科目採複選題,題數及占分比如下:
1.憲法:測驗題題數總計18題,其中單選題14題(每題2分);複選題4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0:30。
2.行政法:測驗題題數總計32題,其中單選題26題(每題2分);複選題6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4.29:25.71。
3.刑法:測驗題題數總計32題,其中單選題26題(每題2分);複選題6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4.29:25.71。
4.刑事訴訟法:測驗題題數總計23題,其中單選題19題(每題2分);複選題4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6:24。
5.民法:測驗題題數總計46題,其中單選題38題(每題2分);複選題8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6:24。
6.民事訴訟法:測驗題題數總計28題,其中單選題24題(每題2分);複選題4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80:20。
1.為甄拔多元法律專才,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原列考之「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科目,修正為「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仍列為必考科目,占100分。另增加「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列為選試科目,由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占100分。
2.配合實施選試科目,自104年起律師第二試之及格方式修正為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
多項國考新制變革 複選題上路
最新更新時間:12:12:25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9日電)考選部今年開始推動多項國考新措施,包括測驗題型納入複選題,將從司法五等特考、鐵路人員佐級考試等國文科優先推動。
考選部今天向考試院會報告103年、104年多項國考新制變革;現行國家考試筆試科目列考的測驗題型為「單選題」,考選部從103年開始納入「複選題」。
採行複選題的考試與科目,考選部擬擇定鐵路人員佐級考試、司法人員五等考試、鐵路人員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地方政府五等考試等4項考試的「國文科」優先推動。
考選部也擇定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等6子科目,以及會計師考試「審計學」、「高等會計學」、「中級會計學」等3科目辦理複選題。
考選部說,複選題占各該應試科目測驗式試題配分比率,以不超過30%為原則。
另外,考選部也說,公務員高考三級考試新增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及公職防疫醫師等11類科;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及執業執照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才能應考。
至於其他的國考變革,包括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改為3年;考試錄取者進修碩士學位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由3年縮短為2年,進修博士學位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由5年縮短為3年;增列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及子女重症事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1030109
今年考公職 多了複選題
2014/01/09
【聯合晚報╱記者許依晨╱台北報導】
有意報考公職鐵飯碗的考生注意了,民國103年新年度開始,將有多項考試重大變革,考選部表示,103年試務新措施將可分成7大類型,以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英語檢定納入應考資格、增加複選題等最為特殊,為國家考試首次採行的重大變革。
由於報考司法官及律師的考生,重複報名與錄取率都超過五成,為減輕考生負擔,考選部規畫自103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二合一」,並採取同一試題。考選部說,第一試的應試科目亦有修正,但占分比重和考試時間維持不變,考生必須達到第一試的錄取標準後,才能分別再考第二試。
外交特考應考資格,納入6個民間測驗機關的英語檢定合格證明,報名英文組須於報名前3年內通過英語檢定測驗B2程度以上。英文以外各組須達到B1以上,並持有合格有效的成績證明。
為因應社會對人才需求,共增加多達11項高考三級公職類科考試,包括公職食品技師、土木技師、公職藥事、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護理師等,其中公職食品技師就是因應發生食用油等食安風暴後,各界殷切需求下而增加。
在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上也有多項新措施,包括高普初等考試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改為3年,且分發任用服務後,3年內不得轉調,以穩定人事。進修博士和碩士的錄取保留資格年限,也分別從5年縮短為3年、3年縮短為2年、增列育嬰等事由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預定自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警察特考和鐵路特考等考試起實施。
考選部指出,因應新的年度到來,考選部推動多項公務人員與專技考試革新方案,希望教、考、訓、用,每個環節都能緊密結合,以增進國家公務人才素質。
立院三讀 規範司法官財報資格
最新更新時間:11:43:51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配合法官法規定,本俸6級以上法官、檢察官向監察院申報財產。
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檢察官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不過,根據行政院、監察院及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的修法說明指出,法官法民國100年7月公布後,規定法官、檢察官不列官等、職等。
修法說明指出,目前各級法院及檢察署政風機構受理約2000餘名未滿簡任第12職等法官、檢察官申報財產,約900餘名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檢察官向監察院申報。
修法說明指出,法官俸級6級約相當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簡任第12職等。本俸6級以上法官、檢察官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實任法官及檢察官。10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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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
自由:三大鮮乳廠涉聯漲挨罰 抗罰敗訴
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 晚上9:05 0 意見
三大鮮乳廠涉聯漲挨罰 抗罰敗訴
味全、統一與光泉三家市占率逾8成的鮮乳業者,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聯合漲價,共罰三千萬元,三大業者因此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三業者敗訴。(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記者楊國文、楊雅民、李靚慧/綜合報導〕味全、統一與光泉三家市占率逾八成的鮮乳業者,被公平交易委員會查出自一百年十月起共同調高鮮乳售價,一公升裝均調漲六元、兩公升裝調漲十一或十二元,認定係聯合漲價,依公平交易法重罰味全一千兩百萬元、統一一千萬元、光泉八百萬元,三大業者因此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三業者敗訴,可上訴。
法院認定一致性調價 業者仍可上訴
這項鮮乳業者調漲挨罰的判決,和去年十二月間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超商調漲每杯咖啡五元,卻獲判免罰兩千萬元的結果,大相逕庭。當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判決認定,咖啡市場競爭激烈,有一家廠商調漲,其他業者容易出現「價格跟隨行為」,判決罰鍰撤銷。
公平會調查認為,國內鮮乳市場三大業者味全、統一、光泉公司,從同年十月一日、四日和十一日調漲鮮乳價格,是「有意識地錯開調漲時間點」,但足以影響國內鮮乳市場供需功能,涉及聯合調漲行為。
九十九年鮮乳市場統計,味全市占率三成七、統一兩成九、光泉一成七,經計算各自事業規模、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等因素,依序裁罰一千兩百萬、一千萬及八百萬元罰鍰。三業者不服,打行政訴訟,表示漲價是因應成本增加等因素,味全更主張該公司率先調漲,其他業者跟進,主張「味全是價格跟隨的被害人」。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味全等三業者的下游通路商證稱,三大業者的業務彼此熟識,有意錯開調漲時間點,此外,三業者成本不同,卻出現一致性調價行為,昨判三業者敗訴。味全、統一、光泉三大乳品廠表示,將等收到法院正式判決書,再研究是否提出上訴。
四超商咖啡涉聯漲免罰 公平會將上訴
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表示,此判決對公平會是很大的鼓舞。至於四大連鎖超商加乳現煮咖啡聯合漲價案,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敗訴,孫立群表示,絕對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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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蘋果:政府管太多:調閱錄音須出庭者同意 「違憲」 / 限制提供法庭錄音 千名律師連署抗議
@ 晚上9:00 0 意見
摘 要: 司法院對103年1月9日「律師千人連署發表記者會」之回應
司 法 院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3年1月9日
發稿單位:司法行政廳
連 絡 人:專員 嚴慧萍
連絡電話:02-23618577轉643 編號:103-02
一、鑑於法庭錄音內容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錄音資料(含聲紋),涉及人格權之保障,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對象,故法院提供拷貝上開錄音資料,即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之規定,即應於執行法定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即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規定情形,始得為之。修正前「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有關付費交付光碟之規定,未設任何限制,與上開規定意旨尚有未符。本院前於 101年12月25日邀請立法委員、審、檢、辯、學及民間團體等召開座談會研商修法事宜,並參酌台灣高等法院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議紀錄、最高法院102年7月16日民事庭會議決議等實務見解,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始於102年 10月25日修正發布「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原名稱:法庭錄音辦法),於第8條明定交付錄音光碟之要件,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並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以維訴訟關係人之權益。
二、法庭錄音之目的係為輔助筆錄之制作(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參照),因此,於訴訟中,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倘因爭執筆錄之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有所出入,而有聽取錄音內容之必要時,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26點、「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均有相關規定可資適用,並不影響人民訴訟權,或律師辯護權及代理權之行使。
政府管太多:調閱錄音須出庭者同意 「違憲」
2014年01月09日
【劉昌松╱台北報導】司法院去年10月公布施行《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以保護個資等理由,明訂要調閱民、刑事等案件的法庭錄音,必須先經在法庭裡的所有人書面同意,才可付費調閱法院光碟,法界砲轟:「法庭上的公開審判哪有隱私可言?簡直莫名其妙。」律師林石猛直批:「這不只是管過頭,而且違法、違憲!」
林石猛表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刑事訴訟法》也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錄影。」法律並明訂,如筆錄與錄音內容不符,筆錄不得做為證據,因此在案件出現爭議筆錄時,律師有職責請求法院交付錄音光碟比對,法院也有義務交付。
審判為公開活動
林石猛認為,現在司法院未獲法律授權,就以《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的行政命令,來限制律師閱卷,不但影響當事人訴訟權,也違反《憲法》保留原則。且《律師法》已規範,限制律師不得將閱卷所得用在訴訟以外,否則有除名等懲處規定,若當事人洩漏案卷中的個資,也可能面對高額侵權求償,司法院的新辦法「完全是多此一舉」。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也指出:「除非像妨害性自主案件需秘密審理等特殊規定,否則法庭審判就是公開活動,原告、被告,甚至證人都不可能期待自己在法庭上講的話是『隱私』,司法院竟還用個資這種理由限制當事人或律師調閱法庭錄音光碟,真是莫名其妙!」
學者:還是要管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則說:「也許司法院管太嚴了,但該管的還是要管,因為證人願意出庭作證,不代表願意把作證時哭泣、生氣等情緒公開,如果有心人將這些錄音內容放到網路,恐損害證人人格權,甚至影響他人作證意願,司法院跟律師團體應研究如何兼顧訴訟與隱私保障。」
《蘋果》評分
政府回應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黃國忠表示,針對《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司法院上個月已邀集學者、律師討論。
《訴訟法》增列限制
雖律師界大多認為該辦法逾越法律授權,但不少學者仍認同應適度保護當事人個資隱私,司法院正研議是否修法將法庭錄音光碟的調閱、使用限制增列在各類型案件的《訴訟法》中,正式提升到法律位階解決爭議。
限制提供法庭錄音 千名律師連署抗議
2014年01月08日20:28
【張欽/台北報導】司改會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不滿司法院去年10月私自修正法庭錄音辦法,限制提供錄音光碟,且以行政命令通令全國各法院實施,限制人民訴訟權、律師辯護權及違反公開審判制度,因此發起連署抗議活動,已有千名律師參與,明早將到司法院大門前抗議並公佈連署名單。
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表示,司法院去年10月擅自修正法庭錄音辦法,許多律師聲請庭訊錄音光碟,都被以違反《個資法》駁回,於是向司改會、律師全聯會及當地公會反映,經向立委反映後,司法院雖辦座談會說明,仍未見改善。
司改會於是與律師全聯會及基隆、台北、台中、高雄等律師公會,共同發起「抗議司法院獨斷修正法庭錄音辦法」連署行動,目前已有千位律師參與,明天將由高榮志及參與公會律師代表等至少50位律師到司法院大門口抗議,並公佈連署名單。
活動訴求希望司法院即刻廢除「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回應人民訴訟權、公開審判制度與律師辯護權需求。
蘋果:教訓總長與教育檢察官 / 檢察一體的帝王條款(陳瑞仁)
@ 清晨6:26 0 意見
教訓總長與教育檢察官
2014年01月07日00:11
作者:陳瑞仁(檢改會前發言人、現任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現赴美進修中)
要達到司法改革效果,改一百個法條,不如淘汰一個司法官,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書,就是鍛造司法官人格的最重要的基本教材。可惜的是,最近出爐的檢評會二份決議書,只專注於教訓一個檢察總長,而放過教育全國一千二百個檢察官的機會,實令人不解。
簡單來講,此二份決議書應該清楚地告訴全體檢察官二件事,一是檢察官在偵查刑事案件時發現高階檢察長官有關說案件之嫌時,應如何處理;一是檢察官在面對檢察長官「轉達」立法委員的關說時,應如何處理。但我們看到決議書後,對於為何重罰「辦關說」的檢察總長(送監察院,建議撤職),是半知半解。對於為何輕放「關說」的檢察長官(不送監察院,建議警告),則是完全不解。
所謂「半知半解」,是指檢評會建議剝奪黃世銘總長的檢察官身分,其理由除了「不應該報告總統」以外,到底有無包括「違法監聽」?檢評會決議書雖然標題下的是「違法浮濫監聽」,但仔細看內容,卻只是「監聽本案時聽到另外一件犯罪案件,未先行分案即跨案監聽」。然而實務上監聽販毒時聽到另犯賣槍,或監聽某甲犯罪時聽到某乙犯罪後,使用同一偵查案號繼續監聽者比比皆是。重點應在於每一個月「續監聽」時,有無在聲請書上載明涉嫌之新犯罪人與新犯罪事實,若有,法官又准許了,就不是所謂的「無票監聽」或「夾帶監聽」,有何違法浮濫可言?
決議書另一標題下的是「輕率監聽立法院總機」,但仔細看內容,卻是「誤聽」(誤以為該節費電話號碼是立法委員助理之手機號碼),並不是「故意」,而且根本沒聽到任何通話內容。在人頭手機泛濫的我國,檢警對手機號碼實際使用者之研判難免有誤,故重點應在於事先有無注意盡查證之能事。況且,縱使檢評會認定該誤聽須有人負責,何以除承辦檢察官外,連檢察長也要負責?此決議書是不是認為只要承辦檢察官對於監聽號碼有所誤判,其直屬檢察長就應撤職查辦?
最重要的是,本案外界一直質疑特偵組是否從數年前即對多數立法委員進行非法監聽並持續報告總統。檢評會對此點有無進行調查,結果又是如何?均未向國人交待。決議書應不同於新聞報導,不能只下標題,沒有內容。
關於「完全不解」部分,陳守煌檢察長一再辯稱其僅是在行使檢察一體的指揮權,並非關說案件。可是依據民國一00年七月立法院制訂的法官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檢察長官之指揮監督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其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陳檢察長如果真的是在正當行使檢察一體之指揮權,何以不留下書面以示負責?而林秀濤檢察官又何以未要求檢察長關於不上訴之「建議」應以書面為之?這種明顯違反法定程序的重大瑕疵,檢評會決議書竟然隻字不提。
決議書還有一段令人完全不解的論述:「除王00院長係以個人身分就系爭柯00案件向陳00檢察長有所請求外,並無事證足以認定王00院長有利用其立法院長之權勢或身分對陳00檢察長施加壓力,不能遽謂陳00檢察長有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什麼時候關說案件變成是要「施加壓力」了?拜託就不是關說了嗎?更何況沒有施加壓力就這麼配合民意代表,豈不更喪失檢察官應有的風骨與司法中立性?如果說黃總長因為面見總統就是不適任的檢察官,何以陳檢察長連監察院都不用移送?
對於辦關說者為何要重罰與關說者為何要輕放,如果不說清楚,全國檢察官就只能學到二件事:第一,立法委員關說案件時若無施壓,就不是政治介入,不要大驚小怪。第二,監聽立法委員就是濫權輕率,不要惹火上身。檢評會除了教訓檢察總長外,到底想不想教育全國檢察官?
檢察一體的帝王條款(陳瑞仁)
2014年01月09日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日前公布關說案評鑑結果,認定高檢署陳檢察長與林檢察官確有接受關說,卻決議無送懲戒必要。其中最令人不解的是,檢評會對於高檢署檢察長行使檢察一體指揮權時為何不以書面為之,竟未進行任何探討。
基於以往經驗,檢察長官假檢察一體之名行關說之實最險惡之處,在於舉證不易,事後調查常淪於各說各話。所以早在民國87年10月檢察官改革協會即推出「檢察一體陽光法案」,主張檢察長官對於檢察官之所有指揮監督命令,均應以書面為之,以示負責,並利於事後調查,此構想並經立法院第三屆第六會期正式提案納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法務部長亦於同年11月頒布「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明訂檢察長官之命令,應「先口頭,後書面」。至100年7月立法院制訂《法官法》時,更在第92條第2項明定檢察長官之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其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拋棄以往「先口頭,後書面」之折衷方式,而採取絕對書面主義。至此,書面主義已是檢察一體的帝王條款,然檢評會竟對此原則隻字不提,更遑論對違反者追究責任。
書面主義隨風而逝
事實上,書面主義是面對檢察長官「轉達關說」最符合人性的設計。長官轉達關說並不等於不當干預,因為民眾透過民意代表向檢察長官「陳情」時,有時確實是承辦檢察官有所疏忽或偏差。在書面主義之下,檢察長官如果認為關說內容有理,就直接下條子做具體指示,並載明時間地點以示負責,承辦檢察官若不接受,亦得以書面表示意見。
本件陳守煌檢察長接到立法院長的電話後,在未看到承辦檢察官的「收受裁判送閱簿」及判決書之前,就先約見林秀濤檢察官建議不要上訴,當時林檢察官已經看到了判決書了嗎?本件之所以不上訴,到底是因為法律上的確信?或因為政治人物之關說?
這些關鍵點之所以變成各說各話的羅生門,就是因為陳檢察長未遵守《法官法》規定以書面行使檢察一體指揮權,而林檢察官雖然心中有所疑惑,又沒勇氣請檢察長以書面為之。如此嚴重的程序違法,檢評會竟然輕輕放過,怎不令人扼腕呢?
對於黃總長的是非對錯,我們或許有機會可以從法院判決去進一步了解,但對於接受關說者,因為檢評會之輕率結案,我們只能眼睜睜地看著書面主義隨風而逝。朔風野大,不勝寒兮!
檢改會前發言人、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自由:澄社評論:大法官釋憲慢動作
@ 清晨6:25 0 意見
澄社評論:大法官釋憲慢動作
◎ 劉靜怡
二○一三年的司法新聞,大多集中在九月政爭的司法爭議。然而,如果關切台灣民主的發展走向,當我們不斷質疑總統在這場爭議中逾越憲政分際時,同樣不該忽略在台灣民主化歷程中曾有貢獻的大法官,近年來究竟如何扮演憲法守護者角色。
職司憲法解釋重任的十五位大法官,在二○一三年裡,只做成七○八號至七一六號總共九件解釋,和二○○二至二○一一年間平均年產出十六件解釋,或二○一二年也勉強做出十二件解釋的釋憲成績相比,創下「產出新低」。大法官此一效率低落的奇特現象,雖然可能因為新聞價值不高,或媒體憲法意識較低,因而未獲任何報導青睞,但以司法院每月的統計資料上總顯示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往往有六、七十件待審案件懸而未決,再比較韓國憲法法院年平均產量總有一五○件判決左右,且判決品質並不下於我國大法官解釋,或許,每年平均可以做出三、四百件不受理決議的大法官們,針對以上一連串的數字,至少該給國人一個有說服力的說法。
除大法官解釋數量逆成長的趨勢值得注意外,近來出現多起稅務解釋而遭質疑「職司憲法解釋的司法院,何時竟成了財稅法院」的現象,雖然「稍見舒緩」,但其未來是否會再度出現類似策略性選案行為,仍有待觀察。同時,人民等待大法官的解釋出現,往往是個漫長且近乎痛苦折磨的過程,以三個備受社運界矚目的集遊法釋憲案為例,自二○一○年九月北院法官陳思帆聲請釋憲起,直到經大法官三人審查小組過濾而排入待審案件,已經超過一千天;至今,人民已經等待大法官超過一千二百天,而且,以大法官審理案件相關資訊的不透明程度,根本無從預測結果,這絕非民主國家應有的司法常態。
我國大法官在做成不受理決議時,最愛用的是「聲請人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抵觸憲法之處」,這可能是大法官「最能展現效率」之處,但正彰顯出大法官審理案件過程中資訊過度不公開的荒謬處。大法官的確該反省了,制度,也早該改革了。
(作者為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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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自由:軍審法修法釋憲案 大法官不受理 / 有前科禁考軍士官 大法官:違憲
@ 清晨6:24 0 意見
軍審法修法釋憲案 大法官不受理
〔記者項程鎮、蘇永耀/台北報導〕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日前針對「軍事審判法」修法將軍法案件移交司法機關審理一事,聲請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決議不受理。理由是,軍事法院未說明清楚,為何軍法案件交由一般司法機關審理就違憲,何況非戰時軍人犯罪改由一般司法機關審理,不會損害軍人訴訟救濟權利。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表示尊重,各軍事法院會如期在明年一月十三日將所有案件移至一般法院辦理。
軍事法院聲請釋憲書指出,軍審法修法凍結非戰時的軍事審判制度,違反憲法對於軍事審判的制度性保障,以司法審判取代軍事審判,違反軍事審判基於國防安全及軍事需要而設立的本旨,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干預軍事審判官辦案空間,牴觸審判獨立及法定法官原則。
大法官會議則認為,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不等同軍事法院對軍人犯罪有專屬審判權,既然軍事審判的建置,憲法未明文規定,就可另訂法律,軍事法院在聲請釋憲書中,對維持舊制論證說明不清,因此駁回聲請案。
有前科禁考軍士官 大法官:違憲
〔記者項程鎮、蘇永耀/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一五號解釋,認定國防部招考軍士官簡章,對有前科者一律不准報考,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和「人民服公職權利條款」,要求國防部要適度修改招生簡章。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表示,尊重大法官解釋,未來會妥為訂定招生簡章,確保應考人員服公職的權利。
大法官認為,軍校生品德能力優劣與國軍戰力有關,但對偶然誤犯過失,且犯罪情節輕微案件,國防部應適度放寬招考標準。一般認為本釋憲案形同降低招收軍人門檻,有助募兵。
本案源起男子邱裕弘九十九年間報考國軍預備軍士官考試,國防部查出邱某九十四年曾因車禍案件,觸犯過失傷害罪,被桃園地院判決拘役五十天定讞,國防部遂以邱有前科,安全調查不合格,違反報考簡章中「受刑之宣告,不得報考」規定,不准報名,邱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邱釋憲案雖過關,但九十九年的軍士官招生已辦理完畢,恐無法救濟,但未來如有機會報考,國防部不可再以他觸犯過失罪為由拒絕報考。
自由:蔡烱燉/揭開檢察官的「司法官」面紗
@ 清晨6:22 0 意見
蔡烱燉/揭開檢察官的「司法官」面紗
蔡烱燉/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我國傳統上泛稱「檢察官與法官」為司法官,檢察官又一再聲稱要保有司法官的屬性,檢察官因而蒙上了一層「司法官」的面紗。不過,這面紗反而讓檢察官角色定位,混淆不清。檢察官角色定位的混淆,所混淆的是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分際,茲事體大。這攸關我國法治的健全發展,不得不嚴肅以待。
法官跟檢察官有何不同,為什麼法律規定於法院配置檢察署(冠上法院名稱),檢察署又不屬於法院?檢察官所追求的「司法獨立」與憲法保障法官的「審判獨立」,有無不同?
檢察署是獨立於法院外的機關
法官與檢察官角色的混淆,始自清末民初繼受西方司法制度對於這兩個概念的含混。清末民初的法院編制法,仿日本的裁判所構成法,法院內包含了審判衙門(各級審判廳)—即現在的法院,及檢察廳—即現在的檢察署,二者平行設置,不過其間曾一度廢檢察署,改為法院設置檢察官,其後又以如此會讓人以為檢察官是附屬於法院,因此在法院組織法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不過,法律規定法院「配置」檢察署,仍會讓人感覺檢察署是屬於法院的機關,而檢察官是屬於法院的職員。例如前不久曾有位到法官學院上課的老師,在課堂上問在場有無臺北地方法院法官,他說他認識一個法官的同事,是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云云,諸如此類例子,不勝枚舉。實則檢察署是對應法院設立的獨立機關,與法院並無關係。因檢察署冠上法院名稱,一般人民跟法院接觸時,常常誤解二者的關係,而許多法律人對這樣的誤會,也不以為意,反正都是司法實務工作者。
雖然「司法官」泛指檢察官及法官,但有些學者在使用司法官一詞時,實與法官同義,因此司法官的用語是造成檢察官與法官角色混淆的主因之一,此一泛稱要否持續使用,值得檢討。即使要持續使用,也有釐清的必要。
檢察官是司法行政官
以司法官來說明法官與檢察官的不同,或許可以這麼說:司法官有二種,一種是司法行政官—即檢察官;一種是司法審判官—即法官。民初的法院編制法,有關檢察官名稱沿用至今,但以「推事」或「審判官」來稱法官,「法官」一詞是到了七十八年的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立法時才「正名」。檢察官的工作性質向被定位為「司法行政」:十六年間國民政府決定裁撤各級檢察機關,配置於法院時,即認為檢察工作主要是檢舉及執行,其職掌只是法院中的「司法行政」;又國民黨在二十一年間中央政治會議所提法院組織法立法原則中,也表明檢察官實具「司法行政官之性質」。
在法官法立法過程,部分檢察官為了爭取保有所謂的「司法官」屬性,反對制定可能影響他們屬性的檢察官法或法官法(準用),而積極主張制定「司法官法」,他們的動機,講白了,就是要爭取跟法官一樣的身分(包括終身職與待遇)保障(而不是準用法官來的)。法官「審判獨立」的後盾是身分保障,檢察官認為他們也要有身分保障來「維護司法獨立」,以有效打擊犯罪。其實檢察官的身分保障問題,早在四十二年間的大法官釋字第十三號就已經加以解釋,基本上比照法官,自無擔憂必要。
依上所述,檢察官即使不失為司法官,也屬司法行政官,非司法審判官,所以檢察官的性質自屬「行政官」,只是不同於一般行政官。一般行政官不論對外或對內,都無獨立性,但檢察官在檢察一體的原則下,依法要服從檢察(總)長的指揮,並沒有如法官審判獨立所涵蓋的內在獨立性(院長不能影響法官裁判),只是在對外行使職權時,具有獨立性。檢察官所講的「司法獨立」是指檢察(對外)獨立而言,與法官的「審判(司法)獨立」指審判(對外及對內)獨立,有所不同。
揚棄行政兼理審判的思維
人民對於法官及檢察官角色如果沒有正確認知,就會誤認檢察官也可以如同法官般行使法官職權(例如早年檢察官如法官般具有羈押權、核准監聽權),甚至認為法官應儘量配合檢察官,發揮打擊犯罪的功能(例如希望法官對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或監聽的案件,儘量准許等等)。然而,檢察官既是司法行政官,所行使的追訴犯罪職權屬於司法行政權(積極、主動);法官是司法審判官,行使審判權(消極、被動),這兩種權力,如果由同一人行使,跟早已揚棄的中國清末以前「行政官兼理司法」的制度,又有何太大差異?如在設計制度時,對此不謹慎思辨,輕忽了對於檢察權的行政監督,以及對於法官所應扮演人權守護者角色的要求,就很可能使許多無辜人民因檢察官未詳查即予起訴或監聽等情事,或法官未能發揮人權守護者角色,而無端受害。
檢察官及檢察署應立專法
日本在昭和二十二(一九四七)年間,廢除了法院與檢察署合併立法的裁判所構成法,以裁判所法及檢察廳法來取代它,應是瞭解二者屬性及功能不同所做決定;而海峽對岸不僅分別制定了法官法及檢察官法,也分別訂有人民法院組織法及檢察院組織法。日本及對岸的立法對於我國主事者,應有一些啟發吧!
從今年八月卅一日檢察總長去向總統報告因監聽所獲關說情資的事件而論,檢察官的行政官角色或心態,已顯露無疑。檢察官既屬司法行政官,而非司法審判官(法官),自應別於屬性不同的法官,制定獨立於法院之外而非配置法院的「檢察署組織法」,及合乎自己屬性的「檢察官法」,方有利於檢察制度的健全發展。據瞭解,在法官法推動過程,也有立委提出檢察官法的法案,但礙於「司法官」情結,終未能實現,相當可惜。法官法實施已二年,移植檢察官所在意的身分保障規定於檢察官法案中,應無障礙,這理想有賴有心人士來推動實現,以終極實踐數十年前大法官釋字第八十六號所揭示「審檢分隸」的憲法意旨,使我國的法治水平,更上一層樓。
已故刑法權威林山田教授曾在八十八年間的立法院公聽會中表示,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從偵查、控訴、參與法庭法動、形成判決,從起訴到最後刑法的執行,全程參與,是法律正義體現最重要的成員,必須給他們一個專業的法律。他的發言,如今看來,仍顯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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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中時:已廢法令還釋憲 大法官: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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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法令還釋憲 大法官:無法理解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2013年10月19日 04:10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日對影視大亨邱復生的釋憲聲請作成713號解釋,宣告2年前「已廢止」的「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6條1項2款都處罰1.5倍罰鍰的規定,不符比例原則而違憲;大法官湯德宗以史上最簡短、118字的不同意見書,批評解釋憲法的司法院為個案救濟,淪為財稅法院。
湯德宗表示,被宣告違憲的稅務處罰規定,在100年早已刪除廢止,不復為患,何需再討論違不違憲?況且713號解釋的釋憲理由,抄自673號釋憲案,內容了無新意,他不能理解大法官會議為何要作出這種釋憲案。
湯德宗也對該釋憲案的正當性、合法性提出質疑,他說,邱復生因稅務問題能否獲得救濟,在現行的違憲審查制度下,不是大法官會議所應考量的重點;職司憲法解釋的司法院,何時竟成了財稅法院?
本件釋憲案是因邱復生於89年至92年擔任聯意公司負責人期間,公司連續4年未申報給付國外機構衛星傳送費,沒有依稅法扣繳20%稅款共計1千400多萬元,被北市國稅局查到,要求邱限期補繳扣繳稅款並補報扣繳憑單。
邱雖在期限內補繳稅款,但超過期限1天才補報扣繳憑單,國稅局依當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扣繳義務人在補繳期限內,不論「補單沒補錢」或「補錢沒補單」,都處罰1.5 倍罰鍰的規定,罰了邱復生2千多萬元。
邱復生認為他已在期限內補繳稅款,只因晚了1天補報扣繳憑單就被罰1.5倍,處罰與沒有補繳稅款相同,實在不公平,經行政爭訟敗訴確定後,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認為,「補單沒補錢」比「補錢沒補單」情節嚴重,但依該稅務處罰規定,兩者都罰1.5倍,不符憲法比例原則;稅務機關應斟酌個案情節輕重,另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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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湯德宗